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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8)台令刑(五)字第 392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8 年 07 月 22 日

要旨

查依刑法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宣告之保安處分,方可適用同法第九十七條免其執行,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四條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免除執行,在同條例第七條設有特別規定,無適用刑法第九十七條之餘地,原呈所敘情形,應即洽商主管機關於執行場所增設殘廢人犯之勞動項目,以利執行。

全文內容

查依刑法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宣告之保安處分,方可適用同法第九十七條免其執行,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四條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免除執行,在同條例第七條設有特別規定,無適用刑法第九十七條之餘地,原呈所敘情形,應即洽商主管機關於執行場所增設殘廢人犯之勞動項目,以利執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8)台令刑(五)字第 392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8 年 07 月 22 日發布,要旨:查依刑法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宣告之保安處分,方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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