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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6)台令刑(五)字第 585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6 年 11 月 18 日

要旨

查保安處分之立法旨意,與刑罰不同,乃在於對被告犯罪之惡習,予以特別之矯治,免其更因該項惡習而犯罪,其處分期間僅以達到矯治之目的為已足,刑法第九十七條所以規定得以免除或延長,即為貫徹此旨,故同種類之保安處分宣告二次以上者,應參照本部本年八月八日台 (四六) 令研字第四一○七號令,僅執行其一,如執行其一,原宣告之期間不能達到矯治之目的時,則可聲請法院裁定,予以延長。

全文內容

查保安處分之立法旨意,與刑罰不同,乃在於對被告犯罪之惡習,予以特別之矯治,免其更因該項惡習而犯罪,其處分期間僅以達到矯治之目的為已足,刑法第九十七條所以規定得以免除或延長,即為貫徹此旨,故同種類之保安處分宣告二次以上者,應參照本部本年八月八日台 (四六) 令研字第四一○七號令,僅執行其一,如執行其一,原宣告之期間不能達到矯治之目的時,則可聲請法院裁定,予以延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6)台令刑(五)字第 585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6 年 11 月 18 日發布,要旨:查保安處分之立法旨意,與刑罰不同,乃在於對被告犯罪之惡習,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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