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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4)台令刑字第 592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4 年 10 月 31 日

要旨

查某甲因鴉片案判處徒刑四月,並勒令於監獄執行時施以禁戒,既據報稱:其徒刑業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煙癮又經驗明確已戒斷,自不宜再行收監執行禁戒,原判決諭知禁戒處分之內容,顯有違誤,承辦檢察官未予提起上訴糾正,殊嫌疏忽。

全文內容

查某甲因鴉片案判處徒刑四月,並勒令於監獄執行時施以禁戒,既據報稱:其徒刑業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煙癮又經驗明確已戒斷,自不宜再行收監執行禁戒,原判決諭知禁戒處分之內容,顯有違誤,承辦檢察官未予提起上訴糾正,殊嫌疏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4)台令刑字第 592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4 年 10 月 31 日發布,要旨:查某甲因鴉片案判處徒刑四月,並勒令於監獄執行時施以禁戒,既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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