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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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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06 條規範製造或改造違背法定規格度量衡器具,意圖供市場使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市場上的秤不準,是製造的人有罪還是攤商有罪?

製造改造的人有罪,攤商另條(208)。

依刑法第 206 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或改造違背定程的度量衡器具,最重判一年有期徒刑。本條打的是源頭製造者;攤商使用偽秤是第 208 條(行使罪),販賣偽秤是第 207 條。三條分工:製造→販賣→行使,立法者用「鏈式打擊」策略防範市場誠信淪陷,砍源頭比抓使用者效率高十倍。

白話解讀

你去市場買菜,老闆的秤明顯比你家的廚房秤多顯示了 50 公克。你心裡嘀咕一下,付錢走人。你不知道的是,在背後支撐你那個「嘀咕」的,是一條真實的刑法條文。製造一台「故意不準」的秤,或把一台原本準的秤動手腳讓它變不準,只要意圖是給人拿去做生意用,這就是犯罪。最重一年有期徒刑。你可能覺得這條八百年沒人用了,但它的存在本身就是市場誠信的最後一道防線。重點是:被罰的不是用秤的攤商,是「製造或改造」這台秤的人。攤商用是另一條罪(第208條)。這條打的是源頭。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06 條為偽造度量衡罪章源頭條,規範製造或變更違背法定規格度量衡器具的刑事責任。本罪保護法益為市場交易誠信與計量公平,採「意圖犯」設計:主觀上必須具備「供行使(市場流通)之用」的意圖,客觀上完成製造或變更行為即既遂,不待實際使用或造成損害。最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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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市場攤販的秤不準我可以去報警嗎?

可以但效率低。直接管道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他們有專責檢測量具是否合規的單位(度量衡法相關規定)。本條罰的其實是秤的製造或改造者,攤販使用不準秤是另一條(第208條)。內行人提示:標檢局接到檢舉會主動稽查,這是最快讓不準秤退出市場的方法,比刑事告訴有效得多。

Q2我自己改家裡的秤算違法嗎?

不算。本條的關鍵是「意圖供行使之用」,意思是要拿去做交易使用。你改自己家裡的秤拿來秤食材或做實驗,沒有「行使」的意圖,不成立本罪。但如果你改完拿去夜市用,或賣給夜市攤商,意圖成立就有問題了。內行人提示:「行使」在法律上是針對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的交易行為,純粹自用或私人贈與不算。

Q3刑法 206 條是什麼?

規範製造或改造不準確度量衡器具供市場使用的刑責,最重判一年有期徒刑,屬偽造度量衡罪章源頭條。

Q4什麼叫違背定程之度量衡?

違反度量衡法所定法定規格、允差範圍的秤具、量器、油槍、計量泵等計量器具。標檢局有專責檢定。

Q5製造偽秤罪和詐欺罪差在哪?

206 條保護市場誠信(不待損害發生即既遂),詐欺罪須有財產損害結果。一個事件可能同時成立兩罪。

Q6製造偽秤罪刑度多重?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2019 年修法將罰金從 300 元提高三十倍至 9,000 元。

Q7市場上秤不準怎麼檢舉?

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舉,附上交易單據與對照秤量。標檢局有專業複秤設備,比直接報警快。

Q8怎麼證明製造者有意圖供行使之用?

從交易模式、客戶身分(是否為商家)、特殊規格訂單、價格異常、客製化記錄等客觀證據推斷。

Q9賣方說秤是客戶要求改的能脫罪嗎?

不能。若明知客戶會拿去做生意還改造,意圖供行使之用即成立。客戶要求只影響量刑,不影響成罪。

Q10被檢舉製造偽秤該如何防禦?

保留每筆訂單客戶身分與訂購規格證明,主動下架可疑訂單,向標檢局自首是減刑重要籌碼。

Q11製造偽秤 vs 販賣偽秤差在哪?

206 條罰製造改造者(最重一年),207 條罰販賣者(最重六月)。同樣要「意圖供行使之用」要件。

Q12製造偽秤 vs 行使偽秤差在哪?

206 條罰製造者(一年以下),208 條罰使用者攤商(罰金為主,業務犯加重)。三段式打擊各司其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刑法206條刑法207條刑法208條
處罰對象製造或變更定程者販賣違背定程者行使違背定程者
主觀要件意圖供行使之用意圖供行使之用行使行為本身
刑度上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九千元以下罰金(業務犯加重)
罰金上限九千元九千元九千元
立法策略砍源頭切流通罰末端

刑法206條

處罰對象
製造或變更定程者
主觀要件
意圖供行使之用
刑度上限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罰金上限
九千元
立法策略
砍源頭

刑法207條

處罰對象
販賣違背定程者
主觀要件
意圖供行使之用
刑度上限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罰金上限
九千元
立法策略
切流通

刑法208條

處罰對象
行使違背定程者
主觀要件
行使行為本身
刑度上限
九千元以下罰金(業務犯加重)
罰金上限
九千元
立法策略
罰末端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231031 制定)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1081203 修正)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 意圖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0231031 制定)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1081203 修正)

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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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206 條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20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20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