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06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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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06 條規範製造或改造違背法定規格度量衡器具,意圖供市場使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市場上的秤不準,是製造的人有罪還是攤商有罪?
依刑法第 206 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或改造違背定程的度量衡器具,最重判一年有期徒刑。本條打的是源頭製造者;攤商使用偽秤是第 208 條(行使罪),販賣偽秤是第 207 條。三條分工:製造→販賣→行使,立法者用「鏈式打擊」策略防範市場誠信淪陷,砍源頭比抓使用者效率高十倍。
白話解讀
你去市場買菜,老闆的秤明顯比你家的廚房秤多顯示了 50 公克。你心裡嘀咕一下,付錢走人。你不知道的是,在背後支撐你那個「嘀咕」的,是一條真實的刑法條文。製造一台「故意不準」的秤,或把一台原本準的秤動手腳讓它變不準,只要意圖是給人拿去做生意用,這就是犯罪。最重一年有期徒刑。你可能覺得這條八百年沒人用了,但它的存在本身就是市場誠信的最後一道防線。重點是:被罰的不是用秤的攤商,是「製造或改造」這台秤的人。攤商用是另一條罪(第208條)。這條打的是源頭。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06 條為偽造度量衡罪章源頭條,規範製造或變更違背法定規格度量衡器具的刑事責任。本罪保護法益為市場交易誠信與計量公平,採「意圖犯」設計:主觀上必須具備「供行使(市場流通)之用」的意圖,客觀上完成製造或變更行為即既遂,不待實際使用或造成損害。最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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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206 條是什麼?▾
規範製造或改造不準確度量衡器具供市場使用的刑責,最重一年有期徒刑。
Q2什麼叫違背定程之度量衡?▾
違反度量衡法定規格(誤差超出允差範圍)的秤具、量器、油槍等計量器。
Q3製造偽秤 vs 販賣偽秤差在哪?▾
206 條罰製造改造者(最重一年),207 條罰販賣者(最重六月),構成要件不同。
Q4市場上秤不準怎麼檢舉?▾
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舉,他們有專業設備複秤檢測,比直接報警快。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刑法206條 | 刑法207條 | 刑法208條 |
|---|---|---|---|
| 處罰對象 | 製造或變更定程者 | 販賣違背定程者 | 行使違背定程者 |
| 主觀要件 | 意圖供行使之用 | 意圖供行使之用 | 行使行為本身 |
| 刑度上限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 九千元以下罰金(業務犯加重) |
| 罰金上限 | 九千元 | 九千元 | 九千元 |
| 立法策略 | 砍源頭 | 切流通 | 罰末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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