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05 條(沒收物)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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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05 條規定偽造有價證券、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及製造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一律沒收,法官無裁量空間。
Q · 刑法 205 條沒收會把我無辜的東西也拔走嗎?
依刑法第 205 條,偽造的有價證券、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及其電磁紀錄、製造這些東西的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這是義務沒收 + 對物保安處分,法官沒有裁量空間,所有人是否善意第三人在沒收效力上不構成抗辯。事前風險控管(知道誰用你的東西、用來做什麼)比事後求償有效。
白話解讀
一般人聽到「沒收」會想:那是法官最後判決時,看你罪輕罪重決定要不要拿走。但這條不是。它說:偽造的有價證券、信用卡、金融卡、製造這些東西的機器、原料、電磁紀錄,不管是不是被告的,「一律沒收」。法官沒有裁量空間。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不問屬於犯人與否」這幾個字會把無辜第三人捲進來。你借朋友一台筆電,他拿去寫了偽卡側錄程式,這台筆電可能就回不來了。你出租倉庫,房客在裡面放偽卡製造機,機器照樣沒收,你的押金能不能拿回來是另一回事。這條的存在邏輯很簡單:這些東西本來就沒有合法用途,留著就是危險,所以見一個拔一個。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05 條為偽造有價證券罪章的特別沒收規定,採義務沒收主義: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相類支付工具電磁紀錄物,及前條(第 204 條)製造器械原料與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一律沒收,法官無裁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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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205 條沒收是什麼意思?▾
義務沒收偽造支付工具與製造器械,不問所有權歸屬,法官無裁量空間。
Q2我借朋友的筆電被沒收怎麼辦?▾
偵查階段立刻提出善意第三人聲明,附借出證明,比判決後爭執成功率高十倍。
Q3刑法 205 條跟刑法 38 條沒收差在哪?▾
38 條是任意沒收看法官裁量,205 條是義務沒收強制執行,不可量裁。
Q4為什麼無辜第三人的東西也要沒收?▾
立法者認為偽造支付工具與製造器械本身就是危險物,留著就是流通風險,財產權必須讓位於公共安全。
Q5電磁紀錄怎麼沒收?▾
刪除、抹除、銷毀儲存媒體,或扣押載有電磁紀錄之設備並銷毀資料區塊。
Q6扣押和沒收差在哪?▾
扣押是偵查中暫存證據可聲請發還,沒收是判決時永久剝奪所有權,本條沒收幾乎無翻盤空間。
Q7二手買賣業者怎麼自保?▾
建立客戶身分留存與用途聲明書,可避免自身被列共犯,但無法阻止物品被沒收。
Q8我可以對犯人求償拿回損失嗎?▾
理論上可依民法侵權求償,實際對方通常已入獄且財產扣盡,判決書多半無法執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tems |
|---|---|
| 適用對象 | [ { "label": "刑法 38 條(任意沒收)", "value":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原則上屬犯人者沒收" }, { "label": "刑法 205 條(義務沒收)", "value": "偽造支付工具+製造器械,不問所有人" } ] |
| 法官裁量 | [ { "label": "刑法 38 條", "value": "有裁量空間" }, { "label": "刑法 205 條", "value": "無裁量空間,強制沒收" } ] |
| 善意第三人保護 | [ { "label": "刑法 38 條", "value": "原則保護第三人所有權" }, { "label": "刑法 205 條", "value": "明文排除第三人保護" } ] |
| 立法目的 | [ { "label": "刑法 38 條", "value": "處罰犯人剝奪犯罪工具" }, { "label": "刑法 205 條", "value": "對物保安處分,讓危險物退出社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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