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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04 條

  1. 1.意圖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2.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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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04 條處罰預備偽造支付工具的器械、原料與電磁紀錄,最重 2 年徒刑,業務人員加重二分之一。

Q · 還沒做出假卡,光是有工具會被起訴嗎?

依刑法第 204 條,只要你「意圖」用於偽造有價證券、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支付工具電磁紀錄,而「製造、交付或收受」相關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最重 2 年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罰金。從事業務之人(銀行員、收銀員等)利用職務犯罪加重二分之一。預備行為被獨立成正犯,不是未遂犯。

白話解讀

這條是前面所有偽造罪的「預備罪」,而且它比你想的危險得多。第 201 條到第 203 條處罰的是做出成品(偽造的有價證券、郵票、車票、信用卡),這條處罰的是更上游的一步:你還沒做出成品,只是在收集、製造、交付「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什麼意思?你下載一個讀取信用卡磁條的側錄程式,你還沒刷過任何一張假卡,光是持有這個電磁紀錄就可能成立。你買了一台空白卡燒錄機,還沒燒任何一張,光是「收受」這個動作就夠了。這條的存在是為了把犯罪鏈往前砍一刀,不等你做出假卡才抓,在你準備工具的階段就能介入。第二項更狠:如果你是銀行員、POS 收銀員、店員這類「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機會犯這條罪,刑度加重二分之一。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04 條為預備偽造工具罪,獨立處罰偽造有價證券、支付工具及其電磁紀錄前階段的器械、原料持有與流通行為。立法目的是把刑事責任前置到犯罪鏈上游,從事業務之人加重二分之一。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204 條規定什麼?

處罰意圖供偽造支付工具用而製造、交付、收受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之預備行為

Q2刑法 204 條最重判幾年?

第一項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業務人員加重二分之一上看 3 年

Q3光持有側錄程式會違反刑法 204 嗎?

若能證明「意圖供偽造之用」就會,純好奇研究風險高

Q4「電磁紀錄」在刑法 204 包含什麼?

讀卡程式、磁條資料、信用卡側錄軟體、空白卡寫入工具等都可能涵蓋

Q5資安研究員會誤觸刑法 204 嗎?

風險存在,必須有書面授權合約、研究計畫、使用紀錄三層防護

Q6從事業務之人是指誰?

職務上接觸支付工具的人,含銀行員、ATM 維護員、收銀員、加油站員工

Q7持有空白磁條卡會違法嗎?

單純持有不違法,但與讀寫設備或卡片資料庫組合會被推定意圖

Q8刑法 204 vs 201-1 差在哪?

204 罰預備(工具階段),201-1 罰既遂(做出假卡刷出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value_avalue_bscenario
第一項(普通版)刑度: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罰金追訴權時效:10 年一般人意圖偽造而製造、交付、收受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
第二項(業務人加重)刑度:加重至二分之一,上看 3 年追訴權時效:20 年銀行員、收銀員、加油站員工、ATM 維護員利用職務機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163 条の 4(支払用カード電磁的記録不正作出準備罪)
🇰🇷 韓國형법 제 213 조(유가증권 위조 예비음모)
🇨🇳 中國刑法第 177 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含預備階段
🇩🇪 德國StGB § 149(Vorbereitung der Fälschung von Geld und Wertzeichen)+ § 152a Abs. 5
🇫🇷 法國Code pénal art. 442-2(détention en vue de l'usage de faux moyens de paiement)
🇺🇸 美國18 U.S.C. § 1029(a)(4)(producing/trafficking in counterfeit access device-making equip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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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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