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04 條
- 1.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2.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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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04 條處罰預備偽造支付工具的器械、原料與電磁紀錄,最重 2 年徒刑,業務人員加重二分之一。
Q · 還沒做出假卡,光是有工具會被起訴嗎?
依刑法第 204 條,只要你「意圖」用於偽造有價證券、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支付工具電磁紀錄,而「製造、交付或收受」相關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最重 2 年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罰金。從事業務之人(銀行員、收銀員等)利用職務犯罪加重二分之一。預備行為被獨立成正犯,不是未遂犯。
白話解讀
這條是前面所有偽造罪的「預備罪」,而且它比你想的危險得多。第 201 條到第 203 條處罰的是做出成品(偽造的有價證券、郵票、車票、信用卡),這條處罰的是更上游的一步:你還沒做出成品,只是在收集、製造、交付「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什麼意思?你下載一個讀取信用卡磁條的側錄程式,你還沒刷過任何一張假卡,光是持有這個電磁紀錄就可能成立。你買了一台空白卡燒錄機,還沒燒任何一張,光是「收受」這個動作就夠了。這條的存在是為了把犯罪鏈往前砍一刀,不等你做出假卡才抓,在你準備工具的階段就能介入。第二項更狠:如果你是銀行員、POS 收銀員、店員這類「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機會犯這條罪,刑度加重二分之一。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04 條為預備偽造工具罪,獨立處罰偽造有價證券、支付工具及其電磁紀錄前階段的器械、原料持有與流通行為。立法目的是把刑事責任前置到犯罪鏈上游,從事業務之人加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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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204 條規定什麼?▾
處罰意圖供偽造支付工具用而製造、交付、收受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之預備行為
Q2刑法 204 條最重判幾年?▾
第一項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業務人員加重二分之一上看 3 年
Q3光持有側錄程式會違反刑法 204 嗎?▾
若能證明「意圖供偽造之用」就會,純好奇研究風險高
Q4「電磁紀錄」在刑法 204 包含什麼?▾
讀卡程式、磁條資料、信用卡側錄軟體、空白卡寫入工具等都可能涵蓋
Q5資安研究員會誤觸刑法 204 嗎?▾
風險存在,必須有書面授權合約、研究計畫、使用紀錄三層防護
Q6從事業務之人是指誰?▾
職務上接觸支付工具的人,含銀行員、ATM 維護員、收銀員、加油站員工
Q7持有空白磁條卡會違法嗎?▾
單純持有不違法,但與讀寫設備或卡片資料庫組合會被推定意圖
Q8刑法 204 vs 201-1 差在哪?▾
204 罰預備(工具階段),201-1 罰既遂(做出假卡刷出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value_a | value_b | scenario |
|---|---|---|---|
| 第一項(普通版) | 刑度: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罰金 | 追訴權時效:10 年 | 一般人意圖偽造而製造、交付、收受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 |
| 第二項(業務人加重) | 刑度:加重至二分之一,上看 3 年 | 追訴權時效:20 年 | 銀行員、收銀員、加油站員工、ATM 維護員利用職務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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