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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04 條

  1. 1.意圖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2.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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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04 條處罰預備偽造支付工具的器械、原料與電磁紀錄,最重 2 年徒刑,業務人員加重二分之一。

Q · 還沒做出假卡,光是有工具會被起訴嗎?

依刑法第 204 條,只要你「意圖」用於偽造有價證券、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支付工具電磁紀錄,而「製造、交付或收受」相關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最重 2 年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罰金。從事業務之人(銀行員、收銀員等)利用職務犯罪加重二分之一。預備行為被獨立成正犯,不是未遂犯。

白話解讀

這條是前面所有偽造罪的「預備罪」,而且它比你想的危險得多。第 201 條到第 203 條處罰的是做出成品(偽造的有價證券、郵票、車票、信用卡),這條處罰的是更上游的一步:你還沒做出成品,只是在收集、製造、交付「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什麼意思?你下載一個讀取信用卡磁條的側錄程式,你還沒刷過任何一張假卡,光是持有這個電磁紀錄就可能成立。你買了一台空白卡燒錄機,還沒燒任何一張,光是「收受」這個動作就夠了。這條的存在是為了把犯罪鏈往前砍一刀,不等你做出假卡才抓,在你準備工具的階段就能介入。第二項更狠:如果你是銀行員、POS 收銀員、店員這類「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機會犯這條罪,刑度加重二分之一。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04 條為預備偽造工具罪,獨立處罰偽造有價證券、支付工具及其電磁紀錄前階段的器械、原料持有與流通行為。立法目的是把刑事責任前置到犯罪鏈上游,從事業務之人加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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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資安研究員,手上有可能符合本條的工具,怎麼保護自己?

三個關鍵文件:第一,和雇主或客戶的書面授權合約,明確列出你可以接觸的系統和工具範圍。第二,研究計畫或專案文件,說明每個工具的用途。第三,使用紀錄,證明你的每次操作都在授權範圍內。內行人提示:資安產業有個不成文規則,個人持有這類工具的風險遠高於公司持有,盡量不要把工具帶回家或存在私人設備上。

Q2第二項的「從事業務之人」是指誰?

只要你的工作職務上會接觸到信用卡、金融卡或相關支付工具的就算。銀行員、ATM 維護人員、POS 收銀員、加油站員工、甚至酒店結帳人員都可能被涵蓋。立法者認為這些人因為職務關係取得犯罪的便利,所以加重處罰。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這類職位,接受任何跟卡片或支付工具相關的私人請託前,先想清楚這條的存在。

Q3持有空白磁條卡會犯這條嗎?

關鍵是「意圖」和「客觀情狀」。空白卡本身有很多合法用途(門禁卡、會員卡、交通卡),單純持有不構成犯罪。但如果你同時持有讀寫設備、信用卡資料庫、或有大量不合常理數量的空白卡,檢方會從整體情狀推論你的意圖。內行人提示:數量和組合是關鍵證據,工具組合一旦完整,解釋空間就會變得很窄。

Q4刑法 204 條是什麼?

預備偽造工具罪,獨立處罰偽造支付工具的器械、原料、電磁紀錄持有與流通行為,最重 2 年徒刑。

Q5「預備犯」獨立成罪是什麼意思?

本條把預備階段獨立成正犯(不是未遂犯),意思是不需要著手實行偽造,光是工具加意圖就成立既遂。

Q6「電磁紀錄」在刑法 204 包含什麼?

信用卡側錄程式、磁條讀寫軟體、卡片寫入工具、空白卡資料庫、EMV 讀寫工具等都可能涵蓋。

Q7從事業務之人加重二分之一是什麼意思?

職務上接觸支付工具的人(銀行員、收銀員、ATM 維護員)利用職務機會犯罪,刑度從 2 年加重到 3 年。

Q8資安研究員怎麼合法持有相關工具?

三件套防護:書面授權合約 + 研究計畫文件 + 完整使用紀錄,缺一項學術辯護就會被打穿。

Q9被警察查到側錄程式怎麼辦?

第一時間委任刑事辯護律師,主張無不法意圖並配合提供使用紀錄。意圖認定是本條核心戰場。

Q10怎麼證明持有工具是為了供偽造之用?

檢方從工具組合(讀寫設備+空白卡+資料庫)、數量、來源、購買紀錄、對話內容綜合推論意圖。

Q11刑法 204 案件律師費多少?

偵查階段 10-15 萬起跳,全案(偵查+一審)20-40 萬,二審視案情另計。電磁紀錄案件需要技術鑑定加價。

Q12刑法 204 vs 201-1 差在哪?

204 處罰預備(工具製造、交付、收受階段),201-1 處罰既遂(做出假卡且偽造完成),刑度與構成要件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value_avalue_bscenario
第一項(普通版)刑度: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罰金追訴權時效:10 年一般人意圖偽造而製造、交付、收受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
第二項(業務人加重)刑度:加重至二分之一,上看 3 年追訴權時效:20 年銀行員、收銀員、加油站員工、ATM 維護員利用職務機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163 条の 4(支払用カード電磁的記録不正作出準備罪)
🇰🇷 韓國형법 제 213 조(유가증권 위조 예비음모)
🇨🇳 中國刑法第 177 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含預備階段
🇩🇪 德國StGB § 149(Vorbereitung der Fälschung von Geld und Wertzeichen)+ § 152a Abs. 5
🇫🇷 法國Code pénal art. 442-2(détention en vue de l'usage de faux moyens de paiement)
🇺🇸 美國18 U.S.C. § 1029(a)(4)(producing/trafficking in counterfeit access device-making equi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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