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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0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意圖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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