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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院台廳二字第 02200 號
要旨
國防部對於犯人教唆他人頂替罪之法律適用,所持法律上見解
主旨
轉知國防部對於犯人教唆他人頂替罪之法律適用,所持法律上見解,請參考。
說明
一 依本院秘書長案陳國防部七十四年三月五日 (74) 律御字第○九二一號令副本辦理。
二 前令副本略稱:「按犯人自行藏匿或隱避,既非處罰行為,則其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為隱避,參諸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九七四號判例,認亦不構成犯罪。本件某甲無照駕車,與機車騎士乙相撞,畏罰而唆使某丙頂替之行為,應以來呈甲說『不構成教唆頂替罪』為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