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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院台廳二字第 0220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4 年 03 月 11 日

要旨

國防部對於犯人教唆他人頂替罪之法律適用,所持法律上見解

主旨

轉知國防部對於犯人教唆他人頂替罪之法律適用,所持法律上見解,請參考。

說明

一 依本院秘書長案陳國防部七十四年三月五日 (74) 律御字第○九二一號令副本辦理。

二 前令副本略稱:「按犯人自行藏匿或隱避,既非處罰行為,則其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為隱避,參諸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九七四號判例,認亦不構成犯罪。本件某甲無照駕車,與機車騎士乙相撞,畏罰而唆使某丙頂替之行為,應以來呈甲說『不構成教唆頂替罪』為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4)院台廳二字第 0220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4 年 03 月 11 日發布,要旨:國防部對於犯人教唆他人頂替罪之法律適用,所持法律上見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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