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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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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takesipon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條為本章之實質預備犯,惟為何本條之法定刑重於本章其他進一步損害他人之罪?及既為預備犯何以致生損害於公眾與他人?不無疑問。 參考自:許澤天教授 刑分(上)第六章, 第四節, 壹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實質預備犯 🔵許澤天師: 立法論上,實質預備犯何以致生損害於公眾與他人?為何本條之法定刑重於本章其他進一步損害他人之罪? 非告訴乃論
cice8214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與360為行為階段關係,僅成立362
nickjill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純正作為犯。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