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63 條(告訴乃論)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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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363 條規定第 358 至 360 條妨害電腦使用罪須告訴乃論,被害人須自知悉犯人起 6 個月內提告。
Q · 電腦被駭、檔案被刪,過了很久還能告嗎?
依刑法第 363 條,第 358 條(無故入侵電腦)、第 359 條(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第 360 條(干擾電腦設備)三罪須告訴乃論,被害人須自「知悉犯人」之日起 6 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逾期即不得追訴。但第 361 條(駭公務機關電腦)與第 362 條(製作犯罪程式)不在本條範圍,屬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得主動偵辦。
白話解讀
你的 email 被前男友偷看了一年,你發現時已經過了八個月。你氣得衝去報警,結果警察問:「你知道是誰做的?什麼時候知道的?」你老實說「八個月前」。那一刻你的刑事案已經死了。因為這條法律說:刑法第 358 到 360 條(駭入他人電腦、竊取刪除電磁紀錄、干擾他人電腦)都是「告訴乃論」,你從知道兇手是誰的那一天起,只有 6 個月可以提告(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超過就永遠沒機會。但同一章裡的第 361 條(駭政府電腦)和第 362 條(寫惡意程式散布)不在這條名單裡,那些是「非告訴乃論」,檢察官自己就能動手。這條看起來像是行政規定,其實是一條倒數計時器:它決定了你這輩子還有沒有機會讓對方負刑責。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63 條為告訴乃論之程序性規定,明定第 358 條至第 360 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始得追訴,將涉及個人法益的電腦犯罪交由被害人決定是否進入刑事程序,與第 361、362 條涉及公共利益而採非告訴乃論者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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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363 條是什麼?▾
規定 358-360 條妨害電腦使用罪須告訴乃論,被害人不告國家就不追訴。
Q2電腦被駭告訴期多久?▾
自知悉犯人起 6 個月內(刑訴法 237 條),不是從被駭那天算。
Q3哪些電腦犯罪要告訴乃論?▾
358 入侵、359 取得刪除電磁紀錄、360 干擾電腦,這三條。
Q4駭政府電腦也要告訴乃論嗎?▾
不用。361 條駭公務機關、362 條製作犯罪程式屬非告訴乃論。
Q5和解後刑事案就結束了嗎?▾
口頭和解不夠,要簽撤回告訴書,且撤回後不得再告(刑訴法 238 條)。
Q6怎麼算「知悉犯人」那天?▾
確認犯人真實身分之日起算,對方用假身分時以查出當日為準。
Q7超過 6 個月才提告會怎樣?▾
告訴不合法,法院依刑訴法 303 條第 3 款諭知不受理。
Q8報案就等於提出告訴了嗎?▾
警方受理報案不等於檢方追訴,須在期限內明確表示訴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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