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63 條(告訴乃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華民國刑法 第36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妨害電腦使用章,📌除了361、362)之罪,須告訴乃論。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