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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63 條(告訴乃論)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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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363 條規定第 358 至 360 條妨害電腦使用罪須告訴乃論,被害人須自知悉犯人起 6 個月內提告。

Q · 電腦被駭、檔案被刪,過了很久還能告嗎?

依刑法第 363 條,第 358 條(無故入侵電腦)、第 359 條(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第 360 條(干擾電腦設備)三罪須告訴乃論,被害人須自「知悉犯人」之日起 6 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逾期即不得追訴。但第 361 條(駭公務機關電腦)與第 362 條(製作犯罪程式)不在本條範圍,屬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得主動偵辦。

白話解讀

你的 email 被前男友偷看了一年,你發現時已經過了八個月。你氣得衝去報警,結果警察問:「你知道是誰做的?什麼時候知道的?」你老實說「八個月前」。那一刻你的刑事案已經死了。因為這條法律說:刑法第 358 到 360 條(駭入他人電腦、竊取刪除電磁紀錄、干擾他人電腦)都是「告訴乃論」,你從知道兇手是誰的那一天起,只有 6 個月可以提告(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超過就永遠沒機會。但同一章裡的第 361 條(駭政府電腦)和第 362 條(寫惡意程式散布)不在這條名單裡,那些是「非告訴乃論」,檢察官自己就能動手。這條看起來像是行政規定,其實是一條倒數計時器:它決定了你這輩子還有沒有機會讓對方負刑責。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63 條為告訴乃論之程序性規定,明定第 358 條至第 360 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始得追訴,將涉及個人法益的電腦犯罪交由被害人決定是否進入刑事程序,與第 361、362 條涉及公共利益而採非告訴乃論者區隔。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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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 email 被前任偷看半年才發現,還能告嗎?

關鍵不是事情發生多久,是你什麼時候確認是他做的。從確認犯人身分那天起 6 個月內都可以告(刑訴法第 237 條)。立刻做三件事:截圖登入紀錄、寫下你哪天怎麼發現、諮詢律師。

Q2駭入公司系統的前同事跟我和解了,案子就結束了嗎?

不一定。和解只是民事,刑事要結束必須你撤回告訴。口頭說算了不夠,須簽撤回告訴書遞交偵查機關。但撤回後不得再告同一件事(刑訴法第 238 條),所以和解條件要一次談到位。

Q3為什麼駭政府電腦不用告訴,駭我的就要?

政府電腦涉及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刑法第 361 條),國家不能等被害機關自己決定才辦案,故為非告訴乃論。個人電腦被駭涉及你自己的意願,法律尊重你不想鬧大的選擇。

Q4刑法 363 條是什麼?

規定 358-360 條妨害電腦使用罪須告訴乃論,被害人不告國家就不追訴,是電腦犯罪追訴的總開關。

Q5告訴乃論是什麼意思?

須由被害人主動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的犯罪類型;被害人沉默等於放棄追訴。

Q6哪些電腦犯罪屬於告訴乃論?

358 入侵電腦、359 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360 干擾電腦設備三條;361、362 不算。

Q7告訴乃論跟非告訴乃論差在哪?

告訴乃論要被害人提告且有 6 個月期限;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可主動偵辦不受期限。

Q8電腦被駭怎麼告?

保全電磁證據 → 確認知悉犯人日 → 確認落在 358-360 → 6 個月內遞告訴狀 → 提告後再談和解。

Q9告訴期 6 個月怎麼算?

從你確認犯人真實身分那天起算,不是被駭那天;對方用假身分時以查出當日為準。

Q10和解後要怎麼撤告?

簽書面撤回告訴書遞交偵查機關;建議和解書約定對方履行完畢才出具撤回書。

Q11要怎麼證明對方就是駭客?

登入紀錄、IP、時間戳、裝置鑑識報告;及早保全,每拖一天證據都在消失。

Q12刑法 359 vs 361 哪個要告訴乃論?

359 取得刪除電磁紀錄屬告訴乃論需被害人提告;361 駭公務機關電腦屬非告訴乃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StGB § 205(對 §§ 202a–202c 窺探/截取資料採 Antragsdelikt,須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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