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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 條(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為人雖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2.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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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即使一個人沒有故意犯罪,但如果他的行為情節應該注意到,並且他也有能力注意到,但他沒有注意到,那麼他就是犯了過失罪。另外,如果一個人預見到他的行為可能會導致犯罪,但他確信不會發生,那麼他也是犯了過失罪。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人在開車時沒有注意到紅燈,並且因此撞到了行人,那麼他就是犯了過失罪。又例如,如果一個人知道他的行為可能會導致他人受傷,但他確信不會發生,結果還是發生了,那麼他也是犯了過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