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 條(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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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Ⅰ.有預見可能型(X)+無欲→無認識過失(行為人事實上沒想到,但一般人認為他應該要想到)
Ⅱ.預見+無欲(確信不發生)→有認識過失(行為人過度自信)
hsienn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I 無認識過失
II有認識過失
p225hol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最高107台上3874:過失行為與危害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
fantasyppeng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過失
I:有認識
II:無認識
krystal223
2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無認識過失: 無知
有認識過失:白目
kagame430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第二項:闖紅燈
闖紅燈本身就是會出車禍的可能性,但我今天不會那麼衰。
yufang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有認識過失II:放任
無認識過失I:障礙
aloh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1項無認識過失-未預見構成犯罪之事實: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第2項有認識過失-有預見但確信不會發生
yoz722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應注意而不注意:構成要件層次行為不法
能注意而不注意:罪責層次檢討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