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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 條(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為人雖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2.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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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07台上3874:過失行為與危害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
fantasyp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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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 I:有認識 II:無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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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事只想學法律
無認識過失: 無知 有認識過失:白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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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闖紅燈 闖紅燈本身就是會出車禍的可能性,但我今天不會那麼衰。
yufang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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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認識過失II:放任 無認識過失I: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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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無認識過失-未預見構成犯罪之事實: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第2項有認識過失-有預見但確信不會發生
yoz722
3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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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注意而不注意:構成要件層次行為不法 能注意而不注意:罪責層次檢討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