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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 條(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

  1. 1.行為人雖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2. 2.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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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14條把過失分成兩種:應注意能注意卻不注意(無認識過失),與預見能發生卻確信不發生(有認識過失)。

Q · 刑法第14條規定的「過失」到底是什麼?跟故意差在哪?

依刑法第14條,過失分兩種:第一項「無認識過失」指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根本沒想到);第二項「有認識過失」指預見能發生卻確信不發生(想到了卻相信不會出事),以過失論。兩者之上緊鄰刑法第13條第2項的「未必故意」深坑,三者之間的界線決定刑度從緩刑到無期徒刑的差距。

白話解讀

「我不是故意的」,這五個字在法庭上沒有你以為的那麼保險。刑法第14條把「不是故意」這件事切成兩種截然不同的狀態。第一種:你根本沒有想到。出門轉彎撞傷了路邊小孩,法律問的不是你有沒有想到,而是你應不應該想到、能不能想到。答案是肯定的,就構成無認識過失。第二種,更微妙:你開車在雨天高速行駛,心裡閃過「萬一打滑就麻煩了」,卻馬上說服自己「應該沒事,我開這條路很多年了」。你預見了危險,用「確信不發生」跳過它,這叫有認識過失。兩種之間還藏著一條界線:如果你預見危險,但態度是「發生了也無所謂」,那就不叫過失,叫未必故意。在某些罪名裡,從有認識過失變成未必故意,刑度可以從三年跳到無期。知道自己的狀態落在哪個區間,是你在刑事案件裡最基本的自我定位工具。

法律定性

刑法第14條為過失犯認定的總則性規範,建立過失主觀要件的兩種型態:第一項無認識過失採客觀注意義務違反標準(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第二項有認識過失採主觀確信標準(預見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本條與第13條(故意)共同構成刑事責任主觀要件的完整光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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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出車禍說我沒想到會這樣,這樣算過失嗎?

「沒想到」不是免責理由,問題在於你應不應該想到、能不能想到。依刑法第14條第1項,法院看的是在那個路況、速度下,一個正常駕駛人是否應該預見危險。答案肯定就構成無認識過失,不論你實際有沒有想到。內行人提示:過失致傷(第284條)是告訴乃論之罪,對方須在知道是你後6個月內提告;但過失致死(第276條)是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可以自行追訴。

Q2有認識過失和未必故意到底差在哪裡?朋友說差很多。

關鍵在那個「確信」。有認識過失(第14條第2項):你預見危險,但相信它不會發生。未必故意(第13條第2項):你預見危險,且它發生了也不違背你的本意。前者是「相信不會出事」,後者是「出事了也行」。在傷亡案件裡,這條線是控辯最激烈的戰場。內行人提示:偵查筆錄裡不要說「反正出事了也沒辦法」,這句話幾乎直接把你推進未必故意的認定。

Q3是不是所有罪名都有過失犯?我以為只要不是故意都可以用過失辯。

不是。刑法第12條第2項明確規定:過失行為的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詐欺、竊盜等故意犯罪根本不存在過失版本,「我不是故意的」對這些罪名毫無防禦力。有過失犯的常見罪名包括:過失致死(第276條)、過失傷害(第284條)、失火(第173至175條)。內行人提示:確認被指控的罪名有沒有過失犯規定,是刑事辯護第一步,也是最常被忽略的一步。

Q4刑法第14條的過失到底是什麼?

過失犯認定的總則性規範,建立兩種型態:無認識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與有認識過失(預見能發生而確信不發生)。

Q5無認識過失是什麼意思?

你根本沒想到危險會發生,但客觀上應該想到、能夠想到。法院問的不是你實際有沒有想到,是『應且能』。

Q6有認識過失是什麼?跟無認識過失差在哪?

你已經預見危險但確信它不會發生。比無認識過失多了主觀預見,但仍非故意,因為你『相信不會』而非『接受發生』。

Q7未必故意是什麼?為什麼跟有認識過失常被搞混?

未必故意是預見能發生且發生也不違本意(容認態度),屬於故意而非過失。差別在你對發生的態度:『相信不會』vs『發生也行』。

Q8面臨過失指控時第一步該做什麼?

確認被指控罪名有沒有過失犯規定(刑法第12條第2項)。沒有的話起訴基礎直接崩盤,「我不是故意的」就是完整辯護。

Q9怎麼分辨自己是無認識過失還是有認識過失?

問自己事發前有沒有預見危險。完全沒想到 → 無認識過失;想到了但相信不會發生 → 有認識過失。檢察官偵訊時就在問這個。

Q10過失致死和解後可以撤回告訴嗎?

不行。過失致死(第276條)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可獨立追訴。和解只影響量刑、緩起訴或緩刑可能性,不能讓案子消失。

Q11過失致死訴訟律師費要多少?

刑事一審委任費用約 8-25 萬,涉及複雜鑑定(如交通鑑定、醫療鑑定)會更高。視案件複雜度可分階段計費。

Q12刑法 14 vs 第 13 條未必故意,到底差在哪?

都預見了危險,但有認識過失『相信不會發生』、未必故意『發生也無所謂』。一字之差,刑度從緩刑可能跳到無期徒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typesubjective_stateobjective_testburden_of_prooftypical_penalty
無認識過失(§14 Ⅰ)根本沒想到危險會發生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客觀標準)檢察官須證明被告應且能預見比有認識過失輕
有認識過失(§14 Ⅱ)預見能發生但確信不會發生主觀確信須有合理依據辯護方須說明確信依據通常重於無認識過失
未必故意(§13 Ⅱ)預見能發生且發生也不違本意屬故意犯而非過失檢察官須證明容認態度依各該故意罪刑度,最重可達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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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5条(过失犯罪)— 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 德國StGB § 15(Vorsätzliches und fahrlässiges Handeln)+ § 16(Tatbestandsirrtum)+ 学説 bewusste/unbewusste Fahrlässigkeit
🇫🇷 法國Code pénal art. 121-3 al. 3(faute d'imprudence, de négligence ou de manquement à une obligation de prudence ou de sécurité)
🇺🇸 美國Model Penal Code § 2.02(2)(c) recklessly + (d) negligently — distinct mens rea lev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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