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 條(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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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fantasyppeng
a month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過失
I:有認識
II:無認識









kagame430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第二項:闖紅燈
闖紅燈本身就是會出車禍的可能性,但我今天不會那麼衰。

yufang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有認識過失II:放任
無認識過失I:障礙

yoz722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應注意而不注意:構成要件層次行為不法
能注意而不注意:罪責層次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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