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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 條(不作為犯)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2.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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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法規的意思是,如果有人能夠預防犯罪的發生,但是卻沒有去做,那麼他就和那些因為自己的行為導致犯罪發生的人一樣有罪。如果有人的行為可能會導致犯罪發生,那麼他就有責任去防止犯罪的發生。 舉個例子,如果有人看到有人在路上攔劫,但是他沒有報警或者幫忙阻止,那麼他就和攔劫的人一樣有罪。另外,如果有人知道他的朋友正在計畫犯罪,但是他沒有去阻止,那麼他也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