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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 條(不作為犯)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2.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becky50292
12 days ago
警察類科
行為人若為被期待應為的特定行為,構成要件結果即幾近確定不會發生,則行為人的不作為與結果的發生具有因果關係。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法律上之防止義務,並不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即依契約或法律之精神觀察有此義務時,亦應包括在內。
hsienn
4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I 不純正不作為犯 II 純正不作為犯
p225hol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等價條款:不作為要與透過作為來實現法定構成要件的情形相當。純正及不純正不作為犯皆須檢驗是否有等價性。
p225hol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最高31上字2324 :消極犯罪須以法律上具有積極作為義務為前提,此種作為義務,雖不限於明文規定,但要必就法律之精神觀察,有此義務時始能另附犯罪責任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保證人地位),能防止而不防止(不作為omission+作為可能性)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作為commission)者同。 II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危險前行為 * 🔵陳志輝師(少數說): 「⚠️⚠️控制支配」是在「📌結果發生前」「📌實質承擔特定生活領域」 保證人地位: 1️⃣保全法益型保證人地位(對法益無助狀態有控制支配) 1. 依法令規定(例如直系血親之間、兄弟姐妹間、夫妻間) 2. 密切共同生活關係 3.自願義務承擔(例如嚮導、保母、救生員) 2.危險共同體 2️⃣監督型保證人地位(對特定危險源有控制支配) 1.對危險物 2.對危險人 3️⃣危險前行為:15 2(不限刑法上義務,但須實質承擔特定危險源監督)
kanda0628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保護者保證人地位: 1.事實上承擔 2.危險共同體 3.依法令規定 4.共同密切生活關係 監督者保證人地位: 1.危險源持有 2.場所持有 3.商品製造者 4危險前行為
yujia0921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此條文乃不作為犯保證人義務之規定,第一項所稱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依實務見解,應以法律明文、契約、法律精神觀察而負有防止義務者為標準,而第二項乃危險前行為所產生防果義務的明文規定
liufu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危險前行為規範
lcfang629
4 years ago
公務人員
不純正不作為犯 保證人地位類型
siriss074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純正不作為-法條明文規定 不純正不作為-保證人地位
luckbuster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純正:以不作為行為為構成要件行為之犯罪 ;不純正:以不作為方式實現刑法通常以作為方式規定之犯罪行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