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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 條(不作為犯)

  1. 1.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2. 2.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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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5 條規範不作為犯:法律上有防止義務、客觀上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積極行為造成結果同罪。

Q · 看著別人受害不救,會被當成共犯嗎?

依刑法第 15 條第一項,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才會構成不作為犯:第一,法律上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保證人地位,包含法令、契約、自願承擔、危險前行為四種來源);第二,客觀上能防止而不防止。第二項明文擴張:自己行為造成危險者,自動負防止義務。一般路人對陌生人無刑法保證人義務,僅有道德責難。

白話解讀

你沒有推人下水,但你看著他溺水,而你是救生員。法律說:你跟推他下水的人一樣有罪。這就是不作為犯的核心邏輯。刑法處罰的不只是「你做了什麼」,還包括「你該做卻沒做什麼」。但不是所有袖手旁觀都算犯罪,這條設了兩道門檻。第一道:你必須有「法律上的防止義務」,不是道德上覺得應該幫忙就算,而是法律明確要求你必須出手的場景,像父母對子女、醫師對病患、看護對被照顧者。第二道:你必須「能防止而不防止」,如果你自己也不會游泳,法律不會要求你跳下去。第二項更狠:就算本來沒有法定義務,但如果是你自己的行為製造了危險,你就自動背上防止義務。你把人灌醉然後丟在路邊,他被車撞死,你不是「沒做什麼」,你是製造了危險又不處理。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5 條為不作為犯總則性規範,建立刑事責任中「不作為等價於作為」的核心法理:行為人在法律上具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保證人地位),客觀上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積極造成結果同等評價。第二項另確立「危險前行為」作為保證人義務的獨立來源,是大陸法系刑法不作為犯理論的成文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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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不作為犯是什麼?

刑法第 15 條規範的犯罪型態:法律上有防止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積極造成結果同罪。

Q2怎樣才算有「法律上的防止義務」?

四種來源:法令(父母對子女)、契約(看護契約)、自願承擔(答應顧小孩)、危險前行為(自己製造危險)。

Q3沒救陌生人會被告嗎?

一般路人對陌生人無刑法上的保證人義務,不構成犯罪,但有道德責難。

Q4父母沒照顧好小孩會被判刑嗎?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法定保證人義務,疏忽致傷亡可能構成過失致死或致傷。

Q5肇事逃逸跟不作為犯有什麼關係?

第二項明文:自己造成危險者負防止義務,肇事逃逸觸發不作為犯加重責任。

Q6不作為犯怎麼證明?

證明保證人地位來源、客觀上能防止、結果與不作為的因果關係、主觀故意或過失。

Q7「能防止而不防止」怎麼判斷?

看當時情境下,被告以一般人能力能否防止結果,客觀無能力者不成立。

Q8不作為犯的刑度跟一般犯罪一樣嗎?

與作為犯同等評價,依所成立的具體罪名(如過失致死、殺人)論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刑法(無明文,學說與判例承認「不真正不作為犯」基於 BGB §13 影響)
🇰🇷 韓國대한민국 형법 제18조(부작위범 - 不作為犯)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無明文規定,刑法理論與司法解釋承認)
🇩🇪 德國StGB § 13(Begehen durch Unterlassen,1975 年明文化)
🇫🇷 法國Code pénal art. 223-6(omission de porter secours,性質不同,純粹不作為犯)
🇺🇸 美國Common law: omission liability requires special duty (parent-child, contractual, voluntary undertaking, creation of per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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