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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 條(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過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為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2.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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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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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一個人做了一件事情,但是他不是故意要做這件事,也不是因為疏忽大意才做的,那麼他就不會被處罰。但是如果他是因為疏忽大意才做了這件事,那麼他就可能會被處罰,但是如果這件事情已經有特別的法規規定了處罰方式,那麼就按照這個法規來處罰。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人在路上走路,不小心踩到了一個石頭,然後摔倒了,這個人就不會被處罰,因為他不是故意要摔倒的,也不是因為疏忽大意才摔倒的。但是如果一個人在開車的時候,因為沒有注意到紅燈而違反了交通規則,那麼他就可能會被處罰,因為這是因為疏忽大意才犯的錯誤。但是如果這個違反交通規則已經有特別的法規規定了處罰方式,那麼就按照這個法規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