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 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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