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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 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2.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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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刑法中的「故意」的定義。如果一個人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構成犯罪,並且有意讓這個犯罪發生,那麼他就是有故意的。另外,如果一個人預見自己的行為會構成犯罪,但是他並不是有意要讓這個犯罪發生,那麼他也可以被認定為有故意。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個人知道偷竊是犯罪,但是他還是故意去偷竊,那麼他就是有故意的。另外,如果一個人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會構成犯罪,但是他只是想要做一些不合法的事情,並沒有想要犯罪,但最後還是犯罪了,那麼他也可以被認定為有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