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 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 1.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 2.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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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3 條定義兩種故意:明知並有意使結果發生為直接故意;預見發生且不違背本意者以故意論為間接故意。
Q · 什麼叫故意?跟過失差在哪?
刑法第 13 條定義兩種故意:第一項直接故意(明知並有意使結果發生),第二項間接故意(預見發生而不違背本意)。第二項是實務戰場:與刑法第 14 條第二項「有認識過失」(預見但確信不發生)的差別,可能就是兩年和十五年刑期的差距。
白話解讀
被起訴說你「故意」傷人,你說我真的不是故意的,只是一失手。法院未必買帳,原因在這裡:刑法第13條定義了兩種故意,大多數人只知道第一種。 第一種叫直接故意:你清楚知道某個犯罪結果會發生,而且你就是要讓它發生。預謀犯罪是典型,這個直觀好懂。 第二種叫未必故意,又稱間接故意:你預見那個結果可能發生,但它發生了你也不在乎,或者說,它發生了並不違背你的本意。你不是「想要」,但你完全接受。 這第二種才是讓很多人翻船的地方。醉駕上路,你說「我只是喝了幾杯,沒想過會撞死人」。但如果法院認定你在那個酒精濃度下,應該預見危險,而你還是發動引擎,你的心理狀態可能已進入第二款的射程。 和過失的分界在哪?刑法第14條第二項說:預見了,但確信不會發生,這叫有認識的過失。確信和不在乎,外表看起來幾乎一樣,但在法庭上,這兩種心理狀態代表著完全不同的刑責,有時候是兩年和十五年的差距。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3 條定義「故意」的兩種型態:第一項直接故意(行為人對犯罪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第二項間接故意(行為人預見犯罪事實可能發生且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本條為刑事責任主觀要件核心,與刑法第 14 條「過失」共同構成主觀構成要件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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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未必故意和有認識的過失看起來都是『預見了但不是故意的』,法院怎麼區分?▾
兩者的外在行為完全可能相同,差別只在行為人的內心態度。未必故意是預見可能發生,但發生了也不違背本意,是漠然接受。有認識的過失是預見可能發生,但確信它不會發生,是真心相信。法院不能讀心,所以從事前的行為決策、現場環境、事後反應和被告陳述,拼湊出最接近真實的心理圖像。內行人提示:事後逃逸的行為,在法院眼中通常是行為人有預見危險的間接佐證,往往把天平往間接故意的方向壓。
Q2酒駕撞死人,是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死?▾
這是台灣實務上爭議持續存在的問題,不同法院有不同認定。有法院認為血液酒精濃度超標狀態下駕車,行為人對死亡結果持有未必故意,以殺人罪起訴而非第 276 條過失致死。關鍵在於法院如何評估行為人在那個具體情境下對死亡結果的心理態度。內行人提示:近年已有以第 271 條殺人罪起訴醉駕肇事案件的判決,最高刑期從兩年跳到死刑。
Q3我當時真的以為不會出事,這能成為辯護理由嗎?▾
這個陳述有辯護價值,但要成立需要有說服力的支撐。「確信不會發生」不只是你說說而已,需要具體理由:事前做了什麼評估?現場有什麼安全措施讓你相信風險可控?陳述要合理,不能只是「反正我以為不會」。內行人提示:辯護策略的核心是讓「確信不發生」變得可信,而不是讓「我不在乎是否發生」看起來像「我確信不發生」。
Q4刑法第 13 條是什麼?▾
規定故意的兩種型態:直接故意(明知並有意)與間接故意(預見且不違背本意),刑事責任主觀要件的核心定義。
Q5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差在哪?▾
直接故意要明確意欲(我就是要做);間接故意只需預見可能發生且不違背本意(算了就這樣),實務多數爭議在後者。
Q6什麼叫未必故意?▾
未必故意 = 間接故意,指預見犯罪結果可能發生,其發生並不違背行為人本意。屬於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範圍。
Q7「不違背本意」是什麼意思?▾
對結果採漠然接受態度,內心 OS「發生也算了」。不是積極追求,但也不排斥,等於默示同意。
Q8酒駕撞死人如何被認定為故意殺人?▾
法院從血液酒精濃度、行車狀態、肇事時間、駕駛人事前行為等綜合判斷其對死亡結果是否已預見且採漠然態度。
Q9被告如何證明自己沒故意?▾
1) 第一份警詢清晰陳述「確信不發生」的具體理由;2) 蒐集事前安全措施證據;3) 說明專業判斷依據。
Q10如何在認罪協商中爭取從間接故意降為過失?▾
聚焦舉證行為人事前的「確信不發生」依據(具體防範措施 / 專業評估記錄),讓檢察官評估訴訟風險。
Q11如何在審判中質疑檢方的故意認定?▾
從事前評估、現場條件、事後反應三方向,建構「確信不發生」的合理性敘事,攻擊間接故意的「不違背本意」要件。
Q12間接故意 vs 有認識過失差在哪?▾
間接故意 = 預見+不違背本意(接受結果);有認識過失 = 預見+確信不發生(相信不會)。外觀一樣,刑度差數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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