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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 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2.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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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Ⅰ.明知+希望→直接故意 Ⅱ.預見+容任→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未必故意)
hsienn
2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I 直接故意 II 間接故意 / 未必故意
vi7856
a year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採「意欲理論」 📌II.容任其發生
k82151688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直接開門見山。 間接耍心機。
ihy433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構成要件故意,即行為人於行為時對客觀外界事實之感應與知覺(知),且行為人基於行為前經驗上之預見而展現客觀行動之意志與否(意)。 實務見解:直接故意即確定故意;間接故意為不確定故意,包括: 1⃣️擇一故意(3個打哪一個都好;律師辯護時常往打擊錯誤方向努力) 2⃣️概括故意(千面人、隨機殺人) 3⃣️未必故意(趴在引擎蓋的被害人)
vin0311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直接 明知並有意 間接 預見且不違背本意
kagame430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直接故意:直接在水裡下毒給對方。 間接故意:在飲水機中下毒(奉茶),也許有人會喝,也許沒有人喝。
yufang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直接故意I:明知 間接故意II:放任
momode
4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4個吧....
momode
4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21 22 23 24是四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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