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9-6 條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及其未遂犯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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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319 條之 6 規定性影像基本型態犯罪(未經同意攝錄、未經同意散布)須告訴乃論,被害人需在 6 個月內提告,加重型態為非告訴乃論。
Q · 被偷拍或被散布性影像,一定要報警提告嗎?
依刑法第 319 條之 6,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319-1 第 1 項)與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319-3 第 1 項)含未遂犯,屬告訴乃論。被害人需在知悉犯人之時起 6 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未告即喪失追訴權。但加重型態(對未成年、強暴脅迫、意圖營利散布)為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得主動偵辦。
白話解讀
性影像犯罪裡有一條隱形的開關,掌握在被害人手上。319條之一第一項(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和319條之三第一項(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這兩條罪加上它們的未遂犯,必須由被害人自己決定要不要告。你不告,檢察官不能動。這聽起來像是對被害人不利,其實剛好相反:立法者考慮到的是,性影像案件一旦進入司法程序,被害人的身分、經歷、甚至影像內容都可能在過程中被更多人知道。有些被害人寧願讓這件事消失,也不願意走上法庭再被揭開一次。這條把「要不要啟動國家機器」的決定權交給最有資格做這個判斷的人。但代價是:你只有六個月。從知道犯人是誰的那天起算,超過就永遠失去告訴權。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6 為性影像犯罪專章(第 28 章之 1)的程序性條款,將第 319 條之 1 第 1 項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罪、第 319 條之 3 第 1 項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罪及其未遂犯,明定為告訴乃論之罪,由被害人自主決定是否啟動國家刑事追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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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影像告訴乃論是什麼意思?▾
刑法 319-6 將未經同意攝錄與散布性影像列為告訴乃論,由被害人決定是否提告。
Q2性影像告訴期間多久?▾
知悉犯人之時起 6 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逾期告訴權消滅。
Q3撤回告訴後對方又散布怎麼辦?▾
舊事實不能再告,但新散布行為是獨立犯罪可重新提告,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仍存在。
Q4對未成年人偷拍適用告訴乃論嗎?▾
不適用。319-1 第 2 項以上對未成年的攝錄、319-3 加重散布均為非告訴乃論。
Q5怎麼計算 6 個月起算點?▾
從你「確認犯人是誰」的那天起算,不是事件發生日,舉證證明知悉日期是關鍵。
Q6告訴乃論可以私下和解嗎?▾
可以,撤回告訴是談判槓桿,但撤回後同一事實不可再告,和解條件需嚴審。
Q7性影像告訴乃論跟非告訴乃論差在哪?▾
告訴乃論:你不告檢察官不動;非告訴乃論:檢察官知悉即偵辦,被害人意願不影響。
Q8我可以匿名提告嗎?▾
可委託律師代為提告且請求個資保密,被害人保護法第 12 條提供身分匿名保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告訴乃論_319-1第1項_319-3第1項 | 非告訴乃論_319-1第2-4項_319-3第2-4項_319-4 |
|---|---|---|
| 啟動條件 | 被害人提出告訴後檢察官才能偵辦 | 檢察官知悉即主動偵辦 |
| 告訴期間 | 知悉犯人起 6 個月(刑訴 237) | 受追訴權時效限制(10-20 年) |
| 撤回告訴 |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撤回,撤回後同一事實不可再告 | 被害人無撤回權,僅能影響量刑與緩刑條件 |
| 和解槓桿 | 撤告交換和解,刑事壓力轉化談判籌碼 | 和解只能換取緩刑或減刑,不能消滅案件 |
| 適用情境 | 成年人之間的未經同意攝錄/散布性影像 | 對未成年、強暴脅迫、意圖營利、公然散布、深偽合成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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