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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 條(正犯或共犯與身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2.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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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純正身分犯)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但得減輕其刑。 純正身分犯 例如公務員貪污罪 🔵陳志輝師: 立法論上,無身分關係之人不應成立純正身分犯之正犯 II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不純正身分犯)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不純正身分犯 例如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 親手犯:該罪「正犯」須親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 他人不可能參與,縱有犯意聯絡,仍不可論以正犯(直接正犯、間接正犯、共同正犯) 若非親手者,僅可論教唆犯或幫助犯 例如偽證罪
aerss249
6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1.純正身分犯 2.不純正身分犯
a0985991659
8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科以通常之刑➡️論以通常之罪(罪刑不可分)
vi7856
8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I.純正身分犯 📌II.不純正身分犯;科以通常之刑,科以通常之罪。
sambear2002
a year ago
高普初考人員
學說見解認為無身分關係之人不能成立純正身分犯之正犯
kagame430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第一項:例如§237重婚罪 第二項:刑有輕重 例:甲教唆乙殺丙(乙父) 乙:§272殺直系血親尊親屬 甲:教唆§271殺人
power860629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I 適用於純正身分犯 II 適用於不純正身分犯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