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 條(正犯或共犯與身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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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5 days ago
司法類科
Ⅰ、純正身分犯:吳淑珍條款(純正身分+不純正身分→當成有身分成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得減輕。
Ⅱ、不純正身分犯:§272(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純正身分以外之行為人,以普通殺人罪論)
candice0715
2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業務過失」規定納入一般過失犯處理過去針對行為人是否屬於因具有「業務」而有過失,而需加重處罰的問題,由於「業務」的定義在實務上一直沒有定論,致生許多爭議,因此在本次修法終將所有「業務過失」的規定移除,並將原先過失的法定刑調整到業務過失規定的法定刑範圍,未來法官可以依照個案狀況進行裁量。
hsienn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釋字第109號 共同正犯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
hsienn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無責任能力人不列入共同正犯
aimer4779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12司律) 【純正身分犯、不純正身分犯、己手犯】
1、純正身分犯:指某些犯罪,一定要具有某個特定身分的人,才有辦法觸犯這個罪名。其他沒有特定身分的人,沒有辦法成立這類犯罪,頂多只能成立教唆犯、幫助犯等共犯。舉例來說,公務員收受賄賂的犯罪 ,只有公務員才能收受賄賂,一般人收別人的錢,則不會成立收受賄賂罪。
2 、不純正身分犯:有些犯罪行為雖然不像純正身分犯要有特定身分的人才能觸犯,但不同身分的人觸犯之後,會適用不同的法條跟不同的刑期,可能比原本的還重,或也可能減輕。例如,刑法上的殺人罪名,就包括殺人、殺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生母殺嬰等情況。殺人行為會因為是子女殺害父母而有悖倫常,所以加重處罰;或是生母因為產後憂鬱而殺害自己的嬰兒,有可以寬恕的地方,所以減輕處罰。
3 、已手犯:不但是純正身份犯,行為人必須親自實行不法構成要件才該當成立犯罪。也就是說已手犯,無法透過他人來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例如:重婚罪、通姦罪、醉態駕駛罪、偽證罪....等等。
punica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學說認為,以義務犯角度觀之,義務犯之共同正犯須合於2要件:「犯罪支配」及「義務違反」,因此若行為人並無義務身分(例如非公務員),無法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只能論以教唆犯或幫助犯,31條第1項應屬錯誤立法。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純正身分犯)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但得減輕其刑。
純正身分犯
例如公務員貪污罪
🔵陳志輝師:
立法論上,無身分關係之人不應成立純正身分犯之正犯
II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不純正身分犯)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不純正身分犯
例如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
親手犯:該罪「正犯」須親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
他人不可能參與,縱有犯意聯絡,仍不可論以正犯(直接正犯、間接正犯、共同正犯)
若非親手者,僅可論教唆犯或幫助犯
例如偽證罪
aerss249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1.純正身分犯
2.不純正身分犯
a0985991659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科以通常之刑➡️論以通常之罪(罪刑不可分)
vi7856
a year ago
法院司法人員
📌I.純正身分犯
📌II.不純正身分犯;科以通常之刑,科以通常之罪。
sambear2002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學說見解認為無身分關係之人不能成立純正身分犯之正犯
kagame430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第一項:例如§237重婚罪
第二項:刑有輕重
例:甲教唆乙殺丙(乙父)
乙:§272殺直系血親尊親屬
甲:教唆§271殺人
power860629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I 適用於純正身分犯
II 適用於不純正身分犯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