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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 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2.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實務、多數說、立法理由: 採「限制從屬性」,僅構成要件及違法性從屬於正犯,不以正犯行為具有責性為必要 2.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lulu7953
9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Q.甲教唆乙殺丙,乙僅止於殺人預備階段,甲是否成立殺人預備犯之教唆犯? 肯:若不罰會造成刑罰漏洞 否(實務):要達著手實行程度,「預備」、「陰謀」均無成立教唆犯之可能
karlt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限制/不法從屬性:僅構成要件及違法性從屬正犯
karlt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實行 》著手 「實行從屬性」:正犯須着手,始成立共犯
azulouob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例子: 甲要求丙、丁將A殺害,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刑法第29條第1項殺人未遂罪之教唆犯: 1.刑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客觀上甲以100萬元要求原無犯意之丙、丁殺害A,屬於教唆行為,且主觀上具教唆故意,依限制從屬性理論,正犯丙、丁已成立殺人未遂犯,因此甲之教唆行為亦應成立教唆犯。
wei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我國通說及實務對教唆犯採限制從屬性說,意即不以正犯行為具有責性為必要,而具構成要件該當性與違法性即可成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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