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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教唆犯vs幫助犯
教唆犯-針對本「無」犯意之人
幫助犯-針對本「有」犯意之人
教唆=1
幫助=0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實務、多數說、立法理由:
採「限制從屬性」,僅構成要件及違法性從屬於正犯,不以正犯行為具有責性為必要
2.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lulu795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Q.甲教唆乙殺丙,乙僅止於殺人預備階段,甲是否成立殺人預備犯之教唆犯?
肯:若不罰會造成刑罰漏洞
否(實務):要達著手實行程度,「預備」、「陰謀」均無成立教唆犯之可能
05100510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釋字109解釋: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
wuchiaping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限制從屬性
客觀:教唆行為
主觀:教唆故意、使正犯既遂之故意(雙重故意)
karlt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限制/不法從屬性:僅構成要件及違法性從屬正犯
karlt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實行 》著手
「實行從屬性」:正犯須着手,始成立共犯
azulouob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例子:
甲要求丙、丁將A殺害,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刑法第29條第1項殺人未遂罪之教唆犯:
1.刑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客觀上甲以100萬元要求原無犯意之丙、丁殺害A,屬於教唆行為,且主觀上具教唆故意,依限制從屬性理論,正犯丙、丁已成立殺人未遂犯,因此甲之教唆行為亦應成立教唆犯。
weilaw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我國通說及實務對教唆犯採限制從屬性說,意即不以正犯行為具有責性為必要,而具構成要件該當性與違法性即可成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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