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9 條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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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99 條處罰偽造貨幣器械原料的製造、交付、收受行為,意圖供犯罪之用即構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三萬元罰金。
Q · 賣設備給疑似要偽造貨幣的人,會不會犯罪?
依刑法第 199 條,製造、交付或收受可供偽造變造貨幣或減損貨幣分量的器械原料者,主觀上具備「意圖供犯罪之用」即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三個關鍵要件:客觀上有製造交付或收受行為、客體是供偽造變造之器械原料、主觀上有為貨幣犯罪之意圖。實務上的爭點幾乎都集中在「主觀知情程度」。
白話解讀
法律有時候會往前多走一步。不等你真的犯下偽造貨幣或減損貨幣,只要你開始「準備工具」,就已經犯罪了。這條處罰的是整條犯罪鏈的最上游:製造、交付、收受用來偽造貨幣或減損貨幣的「器械或原料」。印鈔機、刻模、特殊紙張、用來熔幣的坩堝,只要你的意圖是拿來做貨幣犯罪,光是持有或轉交這些東西,就構成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為什麼要罰到這麼前面?因為貨幣犯罪一旦完成,假鈔或瑕疵幣流入市場的傷害難以回收,立法者選擇在「準備階段」就切斷它。這條是刑法中少見的「預備行為獨立處罰」的例子,正常情況下預備犯不罰,但貨幣犯罪是例外。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99 條為偽造貨幣罪的預備行為獨立處罰規定,禁止製造、交付或收受用於偽造變造通用貨幣或減損貨幣分量的器械原料,主觀上需具備「意圖供犯罪之用」,是刑法分則少見的預備犯獨立處罰例外,反映立法者將貨幣法益的防線推到犯罪鏈最上游的立法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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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199 條是什麼?▾
處罰偽造貨幣的預備階段,製造交付收受器械原料即構罪。
Q2為什麼預備行為要罰?▾
貨幣犯罪一旦完成傷害難以回收,立法者選擇前置處罰切斷犯罪鏈。
Q3賣金屬加工設備會不會被牽連?▾
關鍵在你是否知情。完全不知情的正常商業買賣不構成犯罪。
Q4被檢舉持有印鈔器械怎麼辦?▾
立即蒐集交易紀錄證明善意,主動配合調查,盡速尋求律師協助。
Q5什麼算偽造貨幣的器械原料?▾
印鈔機、刻模、特殊紙張、熔幣坩堝等供偽造變造或減損用之物。
Q6刑法 199 vs 刑法 195 差在哪?▾
195 是真的偽造完成,199 是準備工具階段,但都重罪。
Q7被脅迫製造器械怎麼辦?▾
主動向警方舉發並提供具體證據,可能轉為證人身分爭取豁免。
Q8追訴時效多久?▾
20 年(刑法第 80 條),從製造交付或收受行為完成起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olumn | values |
|---|---|
| 條文 | [ "第 195 條", "第 197 條", "第 199 條", "第 196 條" ] |
| 行為階段 | [ "偽造變造完成", "減損分量完成", "預備(器械原料)", "行使" ] |
| 主觀要件 | [ "意圖供行使之用", "意圖供行使之用", "意圖供偽造變造或減損之用", "行使或意圖行使" ] |
| 客體 | [ "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 "通用貨幣分量", "器械原料", "偽造變造之貨幣" ] |
| 法定刑 | [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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