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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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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99 條處罰偽造貨幣器械原料的製造、交付、收受行為,意圖供犯罪之用即構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三萬元罰金。

Q · 賣設備給疑似要偽造貨幣的人,會不會犯罪?

知情就構罪,不知情才安全

依刑法第 199 條,製造、交付或收受可供偽造變造貨幣或減損貨幣分量的器械原料者,主觀上具備「意圖供犯罪之用」即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三個關鍵要件:客觀上有製造交付或收受行為、客體是供偽造變造之器械原料、主觀上有為貨幣犯罪之意圖。實務上的爭點幾乎都集中在「主觀知情程度」。

白話解讀

法律有時候會往前多走一步。不等你真的犯下偽造貨幣或減損貨幣,只要你開始「準備工具」,就已經犯罪了。這條處罰的是整條犯罪鏈的最上游:製造、交付、收受用來偽造貨幣或減損貨幣的「器械或原料」。印鈔機、刻模、特殊紙張、用來熔幣的坩堝,只要你的意圖是拿來做貨幣犯罪,光是持有或轉交這些東西,就構成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為什麼要罰到這麼前面?因為貨幣犯罪一旦完成,假鈔或瑕疵幣流入市場的傷害難以回收,立法者選擇在「準備階段」就切斷它。這條是刑法中少見的「預備行為獨立處罰」的例子,正常情況下預備犯不罰,但貨幣犯罪是例外。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99 條為偽造貨幣罪的預備行為獨立處罰規定,禁止製造、交付或收受用於偽造變造通用貨幣或減損貨幣分量的器械原料,主觀上需具備「意圖供犯罪之用」,是刑法分則少見的預備犯獨立處罰例外,反映立法者將貨幣法益的防線推到犯罪鏈最上游的立法選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賣精密雕刻機給客人,他拿去刻假鈔模具,我有罪嗎?

關鍵在你的主觀認知。完全不知情的正常商業買賣不構成犯罪。但如果客戶有明顯異常徵兆(指定要能雕刻特定尺寸的金屬、詢問防偽技術),你有合理懷疑卻沒求證就交付,可能被認定有未必故意。精密設備業者建立「可疑訂單檢核清單」並留存紀錄,是最有效的自我保護機制。

Q2為什麼這條要處罰預備行為?不是說預備犯不罰嗎?

刑法總則原則上不罰預備犯,但分則對重大法益設例外。貨幣犯罪之所以例外處罰預備行為,是因為貨幣體系一旦被破壞,連鎖傷害巨大且難以回復。類似的預備獨立處罰例子還有內亂罪(第100條)、殺人罪預備(第271條第3項),都是法益極為重大的情況。

Q3刑法 199 條是什麼?

處罰偽造貨幣的預備階段,製造交付收受用於偽造變造或減損貨幣的器械原料即構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Q4什麼算偽造貨幣的器械原料?

印鈔機、雕刻模具、特殊紙張、防偽油墨、熔幣坩堝等供偽造變造或減損用途之物。

Q5為什麼預備犯也要罰?

貨幣犯罪一旦完成傷害難以回收,立法者選擇前置處罰切斷犯罪鏈。是法益重要性的特殊立法選擇。

Q6預備犯獨立處罰是什麼意思?

刑法總則原則上不罰預備犯,但分則對重大法益(如貨幣、內亂、殺人)設例外明文處罰。

Q7被檢舉持有偽造貨幣器械怎麼辦?

立即蒐集交易紀錄、客戶資料、對話紀錄等證明善意,主動配合調查,盡速尋求律師協助。

Q8賣金屬加工設備怎麼自保?

建立「可疑訂單檢核清單」,要求客戶提供用途證明並留存紀錄,這個動作本身就是善意營業的最強證據。

Q9怎麼證明自己不知情?

完整保留接單、報價、交付、貨款流程文件,正常商業流程加無異常徵兆即可證明主觀無犯意。

Q10被脅迫製造器械怎麼辦?

主動向警方舉發提供具體證據,可能轉為證人身分爭取刑事豁免,破獲整個犯罪集團。

Q11刑法 199 vs 刑法 195 差在哪?

195 是偽造變造完成(5 年以上重罪),199 是準備工具階段(5 年以下),階段不同法定刑差距大。

Q12刑法 199 vs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哪個重?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為特別法,對相關預備行為設加重處罰,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column
條文
行為階段
主觀要件
客體
法定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TW中華民國刑法第 199 條(本條)
日本刑法第 153 条(通貨偽造の準備)
韓國형법 제213조(통화위조 등의 예비·음모)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170 條(偽造貨幣罪含預備階段;無獨立器械條文)
德國StGB § 149(Vorbereitung der Fälschung von Geld und Wertzeichen)
法國Code pénal Art. 442-2(détention de matériel pour fabriquer de la fausse monnaie)
美國18 U.S.C. § 474(plates, stones, and analog or digital images for counterfeitin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231031 制定)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1081203 修正)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 意圖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0231031 制定)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1081203 修正)

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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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199 條規定:「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19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19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