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8 條

  1. 1.行使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2. 2.收受後方知為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金。
  3.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98 條處罰行使減損分量通用貨幣,知情者最重三年有期徒刑,收受後方知仍行使者罰三千元以下。

Q · 收到瑕疵硬幣明知還花掉會被告嗎?

依刑法第 198 條第二項,收受後方知為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仍決定行使或交付他人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金。法律給瑕疵幣的善意收受者一條退路:發現就停手交給銀行或警方完全無罪;一旦選擇照花,就從受害者變成被處罰的行使者。

白話解讀

這條接住了第 197 條的下游。有人把硬幣削薄了,接下來誰把它花出去?誰收集它?誰明知道卻還轉手給別人?這條專門處理流通階段。它分成兩種情境,刑度差很多:第一種是「從頭就知情」的行使或收集,最重三年有期徒刑;第二種是「收受後才發現」卻決定照花不誤,只罰三千元以下罰金。為什麼差這麼多?因為前者是主動參與犯罪鏈,後者是被動落入陷阱後的錯誤選擇。法律給了「不知情收受者」一條活路:發現瑕疵就停手,別再轉給下一個人。一旦你決定「反正我也不想虧,趕快花掉」,你就從被害者變成了加害者。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98 條為偽造貨幣罪章中處罰「流通階段」的核心條文,依行為人主觀知情狀態區分為兩種刑度:第一項處罰自始知情之行使、收集或交付(最重三年有期徒刑),第二項處罰收受後方知仍行使或交付者(罰金三千元以下),第三項處罰第一項之未遂犯,構成完整三層處罰體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198 條是什麼?

規範行使減損分量通用貨幣的處罰,分知情與後知兩種刑度,最重三年。

Q2收到瑕疵硬幣該怎麼辦?

立刻停止流通,拍照、秤重、交給銀行或警方鑑定,即無刑責疑慮。

Q3刑法 198 跟刑法 197 差在哪?

197 處罰削減動作本身(最重五年),198 處罰流通階段的行使收集(最重三年)。

Q4什麼叫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

將法定流通硬幣以削邊、磨損、化學手段減少其金屬重量但仍維持外觀者。

Q5刑法 198 第二項罰金多少?

三千元以下,民國 108 年修法調整後的現行金額。

Q6未遂犯刑法 198 也罰嗎?

只有第一項知情行使的未遂犯處罰,第二項後知者未遂不罰。

Q7刑法 198 和妨害國幣懲治條例哪個重?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 3 條為特別法加重,優先適用,刑度高於刑法 198。

Q8店家收到瑕疵幣會被告嗎?

不知情不構成犯罪。標準做法是分開保管並日結時通報主管,本身就是自我保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riminal_198_p1criminal_198_p2criminal_197
處罰行為明知為減損貨幣而行使、收集、交付收受後方知卻仍行使、交付親手減損貨幣分量之動作
刑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萬元以下罰金三千元以下罰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九萬元以下罰金
未遂犯罰之(第三項)不罰罰之(依刑法第 25 條)
追訴時效20 年5 年(最重本刑未滿一年)20 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刑法第 150 条(削正貨幣の行使等)
🇨🇳 中國刑法第 173 条(变造货币罪)
🇩🇪 德國StGB § 146 i.V.m. § 147 (Inverkehrbringen von Falschgeld / verringertem Münzgewicht)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442-2 (mise en circulation de pièces altérées)
🇺🇸 美國18 U.S.C. § 331 (mutilation of coins) + § 333 (mutilation of obligatio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