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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使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2. 收受後方知為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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