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8 條
- 1.行使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2.收受後方知為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金。
-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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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98 條處罰行使減損分量通用貨幣,知情者最重三年有期徒刑,收受後方知仍行使者罰三千元以下。
Q · 收到瑕疵硬幣明知還花掉會被告嗎?
依刑法第 198 條第二項,收受後方知為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仍決定行使或交付他人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金。法律給瑕疵幣的善意收受者一條退路:發現就停手交給銀行或警方完全無罪;一旦選擇照花,就從受害者變成被處罰的行使者。
白話解讀
這條接住了第 197 條的下游。有人把硬幣削薄了,接下來誰把它花出去?誰收集它?誰明知道卻還轉手給別人?這條專門處理流通階段。它分成兩種情境,刑度差很多:第一種是「從頭就知情」的行使或收集,最重三年有期徒刑;第二種是「收受後才發現」卻決定照花不誤,只罰三千元以下罰金。為什麼差這麼多?因為前者是主動參與犯罪鏈,後者是被動落入陷阱後的錯誤選擇。法律給了「不知情收受者」一條活路:發現瑕疵就停手,別再轉給下一個人。一旦你決定「反正我也不想虧,趕快花掉」,你就從被害者變成了加害者。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98 條為偽造貨幣罪章中處罰「流通階段」的核心條文,依行為人主觀知情狀態區分為兩種刑度:第一項處罰自始知情之行使、收集或交付(最重三年有期徒刑),第二項處罰收受後方知仍行使或交付者(罰金三千元以下),第三項處罰第一項之未遂犯,構成完整三層處罰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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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198 條是什麼?▾
規範行使減損分量通用貨幣的處罰,分知情與後知兩種刑度,最重三年。
Q2收到瑕疵硬幣該怎麼辦?▾
立刻停止流通,拍照、秤重、交給銀行或警方鑑定,即無刑責疑慮。
Q3刑法 198 跟刑法 197 差在哪?▾
197 處罰削減動作本身(最重五年),198 處罰流通階段的行使收集(最重三年)。
Q4什麼叫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
將法定流通硬幣以削邊、磨損、化學手段減少其金屬重量但仍維持外觀者。
Q5刑法 198 第二項罰金多少?▾
三千元以下,民國 108 年修法調整後的現行金額。
Q6未遂犯刑法 198 也罰嗎?▾
只有第一項知情行使的未遂犯處罰,第二項後知者未遂不罰。
Q7刑法 198 和妨害國幣懲治條例哪個重?▾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 3 條為特別法加重,優先適用,刑度高於刑法 198。
Q8店家收到瑕疵幣會被告嗎?▾
不知情不構成犯罪。標準做法是分開保管並日結時通報主管,本身就是自我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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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criminal_198_p1 | criminal_198_p2 | criminal_197 |
|---|---|---|---|
| 處罰行為 | 明知為減損貨幣而行使、收集、交付 | 收受後方知卻仍行使、交付 | 親手減損貨幣分量之動作 |
| 刑度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萬元以下罰金 | 三千元以下罰金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九萬元以下罰金 |
| 未遂犯 | 罰之(第三項) | 不罰 | 罰之(依刑法第 25 條) |
| 追訴時效 | 20 年 | 5 年(最重本刑未滿一年) | 2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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