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01-1 條
- 1.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2.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01 條之 1 處罰偽造變造或行使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等支付電磁紀錄物,第一項偽造七年以下,第二項行使五年以下。
Q · 幫人家刷一張可疑的卡會犯什麼罪?
依刑法第 201 條之 1 第二項,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支付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注意「收受、交付」這兩個動作:你拿到偽卡的那一刻罪就成立,並不需要真的去刷。實務上車手案件多用此條起訴,刑度比偽造者本人低一級但中下游皆涵蓋。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想過,一張信用卡在法律上不是「一張塑膠片」,而是「一段電磁紀錄」?這條就是從這個角度寫的。它保護的不是卡片本身,是裡面那段看不見的資料。這件事的結果是:複製卡片資料(側錄)、把資料寫到空白卡上(寫卡)、或者只是「收受、交付」這種卡片,都構成犯罪。第一項抓源頭的偽造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第二項抓使用者和中間人,五年以下。注意第二項的「收受」兩個字,你不一定要刷,你「拿到」就已經踩線。這條設計的時候立法理由講得很直白:偽卡犯罪已經是集團化、跨國化的組織犯罪,所以立法者故意把刑度訂得比一般詐欺還重,要讓中下游的人也不敢碰。ATM 盜領、側錄器、海外複製卡消費,全部都在這條的管轄範圍內。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之 1 為偽造支付工具電磁紀錄物罪,民國 90 年增訂、民國 108 年罰金提高三倍。本條保護的客體不是塑膠卡片本身,而是內含的電磁紀錄,分兩項規範:第一項處罰源頭偽造變造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第二項處罰行使、收受、交付偽卡的中下游(五年以下),構成完整的金融犯罪打擊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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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信用卡被盜刷需要付錢嗎?▾
原則不用。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掛失停用前 24 小時以後的盜刷由發卡行吸收,但必須立刻打客服停卡並 3 日內書面爭議。
Q2幫朋友刷一張卡會犯法嗎?▾
如果那張卡是偽造或盜用,已觸犯刑法 201-1 第二項行使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Q3刑法 201-1 第一項跟第二項差在哪?▾
第一項處罰源頭偽造者,刑度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第二項處罰行使、收受、交付偽卡的中下游,五年以下。
Q4ATM 領錢怎麼防止被側錄?▾
輸入密碼遮蔽鍵盤、檢查讀卡口是否異常凸起、優先使用銀行內部 ATM 而非便利商店外的獨立機台。
Q5車手會判多重?▾
依刑法 201-1 第二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上首次犯且主動配合指認上游有緩刑機會。
Q6刑法 201-1 處罰悠遊卡、一卡通嗎?▾
會。條文中「其他相類作為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涵蓋電子票證,偽造電子票證一樣適用本條。
Q7海外複製卡消費刑法 201-1 管嗎?▾
管。本條不限實體卡物理接觸,跨境電商用偽卡資料下單也可能落入第二項行使範圍。
Q8被當車手被告,自首有用嗎?▾
有。實務上末端參與者主動自首並配合指認上游,從七年以下壓到緩刑的機率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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