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0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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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悠遊卡為儲值卡一種。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