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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01-1 條

  1. 1.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2. 2.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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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01 條之 1 處罰偽造變造或行使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等支付電磁紀錄物,第一項偽造七年以下,第二項行使五年以下。

Q · 幫人家刷一張可疑的卡會犯什麼罪?

依刑法第 201 條之 1 第二項,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支付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注意「收受、交付」這兩個動作:你拿到偽卡的那一刻罪就成立,並不需要真的去刷。實務上車手案件多用此條起訴,刑度比偽造者本人低一級但中下游皆涵蓋。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想過,一張信用卡在法律上不是「一張塑膠片」,而是「一段電磁紀錄」?這條就是從這個角度寫的。它保護的不是卡片本身,是裡面那段看不見的資料。這件事的結果是:複製卡片資料(側錄)、把資料寫到空白卡上(寫卡)、或者只是「收受、交付」這種卡片,都構成犯罪。第一項抓源頭的偽造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第二項抓使用者和中間人,五年以下。注意第二項的「收受」兩個字,你不一定要刷,你「拿到」就已經踩線。這條設計的時候立法理由講得很直白:偽卡犯罪已經是集團化、跨國化的組織犯罪,所以立法者故意把刑度訂得比一般詐欺還重,要讓中下游的人也不敢碰。ATM 盜領、側錄器、海外複製卡消費,全部都在這條的管轄範圍內。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之 1 為偽造支付工具電磁紀錄物罪,民國 90 年增訂、民國 108 年罰金提高三倍。本條保護的客體不是塑膠卡片本身,而是內含的電磁紀錄,分兩項規範:第一項處罰源頭偽造變造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第二項處罰行使、收受、交付偽卡的中下游(五年以下),構成完整的金融犯罪打擊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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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信用卡被盜刷,我要付錢嗎?

原則上不用。依消費者保護法和金管會訂定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持卡人掛失停用前 24 小時以後的盜刷款項由發卡行吸收,除非銀行能證明你有重大過失。關鍵動作是「發現異常立刻打客服停卡」並在 3 天內書面爭議,這兩個時間點是銀行免責與否的分水嶺。報案三聯單是談判時最有力的文件。

Q2朋友說只要幫他去店裡刷一張卡就給我錢,這有什麼問題?

這是典型的車手招募話術。如果那張卡是偽造或盜用的,你就是刑法第 201 條之 1 第二項的「行使」行為人,刑度五年以下,而且你以為的「分潤」在法律上是犯罪所得,會被沒收。實務上車手被判刑的案例非常多。任何「刷卡給分潤」「代刷領現」的邀約,直接拒絕。

Q3ATM 領錢要注意什麼才不會被側錄?

三個動作:第一,輸入密碼時用另一隻手遮住鍵盤(防止針孔攝影機);第二,插卡前觀察讀卡口有沒有異常凸起或鬆動(側錄器痕跡);第三,優先使用銀行內部 ATM 而不是便利商店外擺的獨立機台。如果發現機器外觀異常,不要操作,直接離開並通報該行客服。

Q4刑法 201-1 條是什麼?

民國 90 年增訂的偽造支付工具電磁紀錄物罪,分兩項:第一項偽造變造一至七年,第二項行使收受交付五年以下,是數位時代金融犯罪的核心條文。

Q5信用卡偽造的法律意義是什麼?

法律保護的不是塑膠卡片,而是內含的電磁紀錄。複製卡片資料、寫卡、收受空白卡寫卡機都可能成罪。

Q6什麼叫電磁紀錄物?

以電子、磁性或光學方式記載資料之物件,包含信用卡磁條、晶片、悠遊卡、一卡通、icash 等支付工具的電磁紀錄載體。

Q7第二項的「行使」「收受」「交付」差在哪?

行使是實際拿去刷或提款;收受是拿到偽卡(即使沒用);交付是把偽卡給別人。三個動作任一成立即構成本罪。

Q8信用卡被盜刷後怎麼處理?

立刻打發卡行客服停卡 → 24 小時內報案取得三聯單 → 60 日內向銀行書面爭議 → 保留所有證據 → 配合警方調查。

Q9怎麼證明對方明知是偽卡?

通訊紀錄、分潤約定、卡片來源、過往刷卡模式(短時間多店、高額消費)、與集團成員通聯紀錄,檢警常用累積間接證據認定明知。

Q10報案三聯單怎麼取得?

到管轄地警察局或派出所報案,填寫報案筆錄後派出所會給三聯單,這是後續向銀行申請盜刷爭議款必備文件。

Q11被當車手起訴怎麼自救?

第一時間主動到警局自首並指認上游,配合檢警查緝集團,律師協助主張不知情或減輕情節,實務上有機會從七年以下壓到緩刑。

Q12刑法 201-1 vs 詐欺罪 339 差在哪?

201-1 處罰偽卡製造與行使本身,339 處罰用偽卡騙取財物的行為。實務上常數罪併罰或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刑法第 163 條之 2(支払用カード電磁的記録不正作出等罪,10 年以下懲役)+ 第 163 條之 3(譲り渡し等)+ 第 163 條之 4(不正作出準備罪)
🇰🇷 韓國여신전문금융업법 第 70 條(信用卡偽造變造處 7 年以下懲役或 5,000 萬韓圜以下罰金)+ 韓國刑法第 232 條之 2(사전자기록위작·변작罪)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177 條之 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 第 196 條(信用卡詐騙罪,最高無期徒刑)
🇩🇪 德國§ 152a StGB Fälschung von Zahlungskarten (1-10 Jahre Freiheitsstrafe) + § 152b StGB qualifizierte Fälschung (2-15 Jahre)
🇫🇷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L163-3 et seq.(偽造或變造支付工具,7 年監禁 + 75 萬歐元罰金)
🇺🇸 美國18 U.S.C. § 1029 Fraud and related activity in connection with access devices(最高 10-20 年聯邦監禁 +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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