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0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華民國刑法 第201-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ryan1130
5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悠遊卡為儲值卡一種。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