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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2.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3.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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