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法第202條規範三種偽造郵票印花稅票行為:偽造變造、行使收集交付、塗抹註銷符號重用,刑度依嚴重程度分級。
Q · 偽造印花稅票會被判多重?
刑法202條分三項:偽造6月-5年、行使收集3年以下、塗抹註銷1年以下
依刑法第202條,偽造印花稅票分三項處罰:第一項偽造、變造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行使偽造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而收集、交付他人,處三年以下;第三項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重複使用,處一年以下。三項刑度反映立法者對源頭製造、中間流通與末端輕微變造的層次處罰。
你大概一輩子沒想過要偽造郵票,但這條法律的殺傷力藏在一個你想不到的角落:收集。第二項寫得很清楚,只要你「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偽造的郵票給別人,最重三年徒刑。集郵圈裡真的有人踩過這條線,因為偽造的珍稀郵票在黑市流通,買家明知是假貨還是想要,這個「想要」如果被認定為「準備拿去用或賣給別人用」,你就從收藏家變成被告。更冷的是第三項:把蓋過郵戳的郵票用藥水洗掉註銷符號重新使用,這不是省錢小撇步,這是犯罪。你以為郵票時代結束了沒人管?印花稅票還在用,房屋買賣、契約過戶都貼著它,這條法律一直活著。
中華民國刑法第202條規範偽造郵票及印花稅票罪,分三項處罰:意圖行使而偽造變造、行使或收集交付偽造品、塗抹註銷符號重新使用。本條與第201條(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03條(偽造船票車票)、第204條(預備偽造)、第205條(沒收物)構成刑法第二編第十五章偽造有價證券罪章的完整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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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收藏不構成犯罪,第二項要求「意圖供行使之用」。但如果你買的價格異常低、賣家來路不明、你又有轉售紀錄,檢方可能從這些間接事實推論你的意圖。內行人提示:保留所有購買憑證和公開交易的證據,純收藏就要看起來像純收藏,不要既收藏又轉賣,那會讓你的意圖解釋變得困難。
原則上代書是執行者,你是委託人。如果代書未告知使用偽造或洗過的稅票,你是善意不知情,不構成本條。但一旦你知情還配合,就可能變成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內行人提示:簽約時要求代書出示稅票的購買憑證,這個動作不只是防這條,也是保護你自己在整個交易中的清白紀錄。
偽造是從無到有做出假的郵票或印花稅票,變造是在真的票據上動手腳(例如改面額、洗掉註銷章重用)。兩者刑度相同都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第三項的「塗抹註銷符號」其實是變造的一種特殊類型,但立法者另外列出來並給予較輕的刑度(一年以下)。內行人提示:同樣的行為如果被起訴在第一項或第三項,刑度差距巨大,辯護策略上這個歸類之爭是關鍵。
規範偽造郵票或印花稅票的刑事處罰,分三項處罰偽造變造、行使收集、塗抹註銷三類行為態樣,屬刑法第二編第十五章偽造有價證券罪章。
第一項偽造變造(從無到有或在真票動手腳)、第二項行使或意圖行使而收集交付、第三項塗抹註銷符號重複使用。三種態樣刑度遞減。
主觀構成要件,指行為人主觀上要將偽造品實際使用於郵務或繳稅用途。檢方會從交易價格、數量、轉售紀錄等間接證據推論。
有。依印花稅法,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契據、承攬契據等仍須貼印花稅票,本條至今未失實務意義。
1. 拒絕簽約或使用 2. 拍照保留證據 3. 向國稅局或警方通報 4. 委任律師建立善意第三人地位。
比對標準圖樣、檢視註銷章顏色與位置、紙質防偽特徵。送中央印製廠或國稅局專業鑑定取得官方證明。
第一項偽造變造6月-5年+3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行使收集3年以下+3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塗抹註銷1年以下+9千元以下罰金。
保留公開交易憑證、合理市場價格證明、純收藏紀錄(不轉售)、加入正式集郵協會紀錄等,建立純收藏行為模式。
偽造是從無到有做出假票;變造是在真票上動手腳改面額或洗註銷章。兩者第一項刑度相同都是6月-5年。
| 比較面向 | para_1 | para_2 | para_3 |
|---|---|---|---|
| 行為態樣 | 偽造或變造郵票/印花稅票 | 行使偽造品 OR 意圖行使而收集、交付他人 | 塗抹註銷符號重複使用 |
| 刑度上限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 罰金上限 | 三萬元以下 | 三萬元以下 | 九千元以下 |
| 緩起訴可能性 | 低(最輕本刑6月以上) | 中(3年以下,部分情形可緩起訴) | 高(1年以下,較易緩起訴或易科罰金) |
| 追訴權時效 | 20年 | 20年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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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第一項末段「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修正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第二項前段「或印花稅票」修正為「或印花稅票,」;第三項末句「亦同」修正為「,亦同」。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第一項末段「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修正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第二項前段「或印花稅票」修正為「或印花稅票,」;第三項末句「亦同」修正為「,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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