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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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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2. 2.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3. 3.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202條規範三種偽造郵票印花稅票行為:偽造變造、行使收集交付、塗抹註銷符號重用,刑度依嚴重程度分級。

Q · 偽造印花稅票會被判多重?

刑法202條分三項:偽造6月-5年、行使收集3年以下、塗抹註銷1年以下

依刑法第202條,偽造印花稅票分三項處罰:第一項偽造、變造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行使偽造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而收集、交付他人,處三年以下;第三項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重複使用,處一年以下。三項刑度反映立法者對源頭製造、中間流通與末端輕微變造的層次處罰。

白話解讀

你大概一輩子沒想過要偽造郵票,但這條法律的殺傷力藏在一個你想不到的角落:收集。第二項寫得很清楚,只要你「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偽造的郵票給別人,最重三年徒刑。集郵圈裡真的有人踩過這條線,因為偽造的珍稀郵票在黑市流通,買家明知是假貨還是想要,這個「想要」如果被認定為「準備拿去用或賣給別人用」,你就從收藏家變成被告。更冷的是第三項:把蓋過郵戳的郵票用藥水洗掉註銷符號重新使用,這不是省錢小撇步,這是犯罪。你以為郵票時代結束了沒人管?印花稅票還在用,房屋買賣、契約過戶都貼著它,這條法律一直活著。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202條規範偽造郵票及印花稅票罪,分三項處罰:意圖行使而偽造變造、行使或收集交付偽造品、塗抹註銷符號重新使用。本條與第201條(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03條(偽造船票車票)、第204條(預備偽造)、第205條(沒收物)構成刑法第二編第十五章偽造有價證券罪章的完整體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在二手市場買到便宜的早期郵票收藏,會不會有事?

單純收藏不構成犯罪,第二項要求「意圖供行使之用」。但如果你買的價格異常低、賣家來路不明、你又有轉售紀錄,檢方可能從這些間接事實推論你的意圖。內行人提示:保留所有購買憑證和公開交易的證據,純收藏就要看起來像純收藏,不要既收藏又轉賣,那會讓你的意圖解釋變得困難。

Q2房屋買賣的印花稅票是代書處理的,如果有問題我要負責嗎?

原則上代書是執行者,你是委託人。如果代書未告知使用偽造或洗過的稅票,你是善意不知情,不構成本條。但一旦你知情還配合,就可能變成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內行人提示:簽約時要求代書出示稅票的購買憑證,這個動作不只是防這條,也是保護你自己在整個交易中的清白紀錄。

Q3第一項的「偽造」和「變造」差在哪?

偽造是從無到有做出假的郵票或印花稅票,變造是在真的票據上動手腳(例如改面額、洗掉註銷章重用)。兩者刑度相同都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第三項的「塗抹註銷符號」其實是變造的一種特殊類型,但立法者另外列出來並給予較輕的刑度(一年以下)。內行人提示:同樣的行為如果被起訴在第一項或第三項,刑度差距巨大,辯護策略上這個歸類之爭是關鍵。

Q4刑法第202條是什麼?

規範偽造郵票或印花稅票的刑事處罰,分三項處罰偽造變造、行使收集、塗抹註銷三類行為態樣,屬刑法第二編第十五章偽造有價證券罪章。

Q5偽造印花稅票有什麼行為態樣?

第一項偽造變造(從無到有或在真票動手腳)、第二項行使或意圖行使而收集交付、第三項塗抹註銷符號重複使用。三種態樣刑度遞減。

Q6什麼叫意圖供行使之用?

主觀構成要件,指行為人主觀上要將偽造品實際使用於郵務或繳稅用途。檢方會從交易價格、數量、轉售紀錄等間接證據推論。

Q7印花稅票現在還在用嗎?

有。依印花稅法,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契據、承攬契據等仍須貼印花稅票,本條至今未失實務意義。

Q8收到可疑印花稅票怎麼辦?

1. 拒絕簽約或使用 2. 拍照保留證據 3. 向國稅局或警方通報 4. 委任律師建立善意第三人地位。

Q9怎麼鑑定郵票或印花稅票是否偽造?

比對標準圖樣、檢視註銷章顏色與位置、紙質防偽特徵。送中央印製廠或國稅局專業鑑定取得官方證明。

Q10偽造印花稅票會被判多重?

第一項偽造變造6月-5年+3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行使收集3年以下+3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塗抹註銷1年以下+9千元以下罰金。

Q11怎麼證明自己沒有意圖供行使之用?

保留公開交易憑證、合理市場價格證明、純收藏紀錄(不轉售)、加入正式集郵協會紀錄等,建立純收藏行為模式。

Q12偽造 vs 變造差在哪?

偽造是從無到有做出假票;變造是在真票上動手腳改面額或洗註銷章。兩者第一項刑度相同都是6月-5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ara_1para_2para_3
行為態樣偽造或變造郵票/印花稅票行使偽造品 OR 意圖行使而收集、交付他人塗抹註銷符號重複使用
刑度上限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罰金上限三萬元以下三萬元以下九千元以下
緩起訴可能性低(最輕本刑6月以上)中(3年以下,部分情形可緩起訴)高(1年以下,較易緩起訴或易科罰金)
追訴權時效20年20年10年

para_1

行為態樣
偽造或變造郵票/印花稅票
刑度上限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罰金上限
三萬元以下
緩起訴可能性
低(最輕本刑6月以上)
追訴權時效
20年

para_2

行為態樣
行使偽造品 OR 意圖行使而收集、交付他人
刑度上限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罰金上限
三萬元以下
緩起訴可能性
中(3年以下,部分情形可緩起訴)
追訴權時效
20年

para_3

行為態樣
塗抹註銷符號重複使用
刑度上限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罰金上限
九千元以下
緩起訴可能性
高(1年以下,較易緩起訴或易科罰金)
追訴權時效
10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TW中華民國刑法第202條(偽造郵票印花稅票罪)
日本印紙犯罪処罰法第1条(印紙偽造)+ 郵便切手類模造等取締法第1条(郵便切手模造)
韓國형법 제218조(인지·우표의 위조 등)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7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德國§ 148 StGB(Wertzeichenfälschung)
法國Code pénal Art. 443-1(Contrefaçon ou falsification de timbres-poste et de timbres fiscaux)
美國18 U.S.C. § 501(Postage stamps and stamped paper)+ § 503(Postal money orde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231031 制定)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1081203 修正)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第一項末段「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修正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第二項前段「或印花稅票」修正為「或印花稅票,」;第三項末句「亦同」修正為「,亦同」。

  • 意圖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註銷名詞
  • 拘役名詞
(0231031 制定)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1081203 修正)

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第一項末段「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修正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第二項前段「或印花稅票」修正為「或印花稅票,」;第三項末句「亦同」修正為「,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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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202 條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2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20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