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03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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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03 條規定意圖行使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在二手平台買到變造車票會被告嗎?
依刑法第 203 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或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行使變造票者亦同罪。單純轉賣他人不用的真票不構成本條,但若為讓票券看起來可用而修改日期、車次、姓名,即從合法轉賣變成刑事變造。買到變造票的下游使用者是否成立行使罪,取決於是否知情,檢方會從對話紀錄與購買價格判斷。
白話解讀
這條法律表面上看起來很冷,偽造車票誰還在做?但它的真正戰場在二手票務平台和演唱會黃牛圈。如果你把別人轉讓給你的高鐵票用修圖軟體改日期再賣出去,這不是小聰明,這是刑法第 203 條的偽造或變造往來客票,最重一年有期徒刑。「往來客票」這四個字的涵蓋範圍比你想的廣:高鐵票、台鐵票、客運票、渡輪票,只要是提供交通運輸用途的票券都算。關鍵字是「意圖供行使之用」,也就是你做出來不是為了收藏,是為了讓它看起來像真的去使用或讓別人使用。一年以下的刑度看起來不重,但它是真的刑事前科,不是罰錢了事。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03 條為偽造有價證券罪章下的票券特別條款,規範偽造或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及其他往來客票之犯罪行為,須具備「意圖供行使之用」主觀要件。行為人或行使變造票者皆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條保護法益為公共運輸秩序之票券信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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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203 條規範的「往來客票」是什麼?▾
凡提供交通運輸用途的票券都算,包含高鐵票、台鐵票、客運票、渡輪票,無論紙本或電子票證都在涵蓋範圍。
Q2在二手平台轉賣車票會犯刑法 203 條嗎?▾
單純轉賣別人沒用到的票不構成本條,但為了讓過期票或錯日期票看起來可用而修圖改動,就進入變造範圍。
Q3刑法 203 條的刑度多重?▾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可易科罰金,行使變造票者同罪。
Q4買到變造車票會被告嗎?▾
看是否知情。若從公開管道以合理價格購買、無知情線索,是被害人不是共犯。
Q5偽造跟變造車票差在哪?▾
偽造是無中生有製作全新假票,變造是在真票上修改內容(日期、車次、姓名)讓它能再用。
Q6刑法 203 vs 鐵路法 65 條哪個適用?▾
鐵路法 65 是行政罰(罰鍰),刑法 203 是刑事罪,兩者可同時成立但刑法優先處罰。
Q7電子票券或 QR Code 被改也算刑法 203 嗎?▾
本條文義限於紙本票,電子票券竄改可能適用刑法 220 條準文書或 359 條無故變更電磁紀錄。
Q8怎麼避免買到變造票?▾
要求賣家提供購票證明或原始訂單截圖,保留對話紀錄與匯款證明作為善意購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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