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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7 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aimer4779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12司律) 1、刑法上之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劃押,而不具特定之思想內容。若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用以證明一定之意思表示或一定之事實,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 2、僅成立本罪之情形:在酒精濃度測定單、拘禁、應訊權利通知書及筆錄等文件偽造署名及指印。 3、成立偽造文書罪之情形:緩起訴處分書偽簽署名並交付檢察署、在申辦行動電話申請書上偽簽、在交通違規通知單移送聯之收受通知聯偽簽。 4、偵查機關所製作之逮捕通知書、權利告知書: (1)於「收受人簽章欄」偽簽 →足表示由該姓名之人收受斯項通知書、告知書之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2)於「被通知(告知)人簽章欄」偽簽 → 僅處於受通知(告知)者之地位,尚不能表示其係有製作何種文書之意思及曾為何項意思表示→「偽造署押罪」。
una410
4 months ago
國營招考
實務見解偽造印章為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一部,不另成立偽造印章罪名,而有價證券之偽造與行使,本屬兩事,偽造又行使,其低度行為應由高度之偽造行為所吸收。
winniewen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07第3次刑庭決議
jennyhuang
a year ago
國營招考
86 年台上字第 3295 號 盜用印章與盜用印文為不同之犯罪態樣,盜取他人之印章持以蓋用 ,當然產生該印章之印文,祇成立盜用印章罪,不應再論以盜用印 文罪,亦非盜用印章行為為盜用印文行為所吸收。
tt8504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性侵害部分僅達未遂,仍可成立本條。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印章吸收印文 *私印文:外國公署印信、機場出入境印戳、警員職章、所長車輛專用章、警局車輛失竊尋獲證明專用章、公務員票證章、監理處行照章。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