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7 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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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una410
2 years ago
國營招考
實務見解偽造印章為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一部,不另成立偽造印章罪名,而有價證券之偽造與行使,本屬兩事,偽造又行使,其低度行為應由高度之偽造行為所吸收。
winniewen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07第3次刑庭決議
jennyhuang
2 years ago
國營招考
86 年台上字第 3295 號
盜用印章與盜用印文為不同之犯罪態樣,盜取他人之印章持以蓋用 ,當然產生該印章之印文,祇成立盜用印章罪,不應再論以盜用印 文罪,亦非盜用印章行為為盜用印文行為所吸收。
tt850417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性侵害部分僅達未遂,仍可成立本條。
ryan1130
5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印章吸收印文
*私印文:外國公署印信、機場出入境印戳、警員職章、所長車輛專用章、警局車輛失竊尋獲證明專用章、公務員票證章、監理處行照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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