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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2-1 條

  1. 1.對於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通譯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約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就證言、鑑定或傳譯之事項,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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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172條之1民國114年新增,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給證人、鑑定人、通譯影響其證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罰金,證人主動收受亦同罰。

Q · 開口跟證人說「給你錢別出庭」會犯罪嗎?

依刑法第172條之1第一項,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給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意圖影響證言、鑑定或傳譯內容者,即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行求」即單方提議就已既遂,不需對方答應、也不需真的交付。第二項規定證人方主動要求或收受不正利益同罰。本條於民國114年5月新增,補上過去只能用偽證罪教唆犯勉強處理的立法漏洞。

白話解讀

你可能以為「買通證人」這種電影情節早就被法律盯上了,但事實是:直到民國114年這條才新增。在這之前,私下塞錢叫證人改口、或證人自己跟當事人喊價收好處,台灣刑法居然沒有直接處罰的條文,只能勉強套偽證罪的「教唆犯」去追,常常追不到。這條補上了那個洞。重點在:不是只有「交付」才構成,連「行求」(單方開口提議)和「期約」(雙方談好但還沒給)就已經成立。換句話說,你在咖啡廳跟證人說「只要你那天別出庭,我包個紅包給你」,話一出口,犯罪就已經完成,對方答不答應、錢有沒有給,都不影響。第二項更狠:證人、鑑定人自己主動開口要錢,同樣三年以下。以前這種人還能全身而退,現在直接進刑事程序。

法律定性

刑法第172條之1為民國114年5月新增之妨害司法罪條文,建立兩面對等處罰結構:第一項處罰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於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以影響證言、鑑定或傳譯內容之行為;第二項處罰證人等主動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之行為。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172-1是什麼罪?

民國114年新增的收買證人罪,行求、期約、交付不正利益給證人鑑定人通譯影響證言者,三年以下徒刑加30萬罰金。

Q2開口提議給證人錢但沒給算犯罪嗎?

算。第一項「行求」是既遂犯,開口提議那一刻就成立,對方答不答應、有沒有給都不影響。

Q3證人自己開價要錢算犯罪嗎?

算。第二項明文規定證人、鑑定人、通譯主動要求、期約、收受不正利益同罰。

Q4什麼是「不正利益」?

金錢、財物、職位、性招待等,超出法定證人費用且連結到作證內容的給付。法定旅費食宿補助是正當不算。

Q5收買證人罪和偽證罪差在哪?

偽證罪(168)罰證人陳述不實,收買罪(172-1)罰買通與被買通行為,可同時成立各算各的。

Q6我是證人被塞錢沒答應,需要報警嗎?

法律無通報義務但建議錄音後報警,能保護自己誠信並讓對方依172-1被追訴。

Q7私下和解能免除172-1責任嗎?

不能。本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是國家司法權,當事人和解無法撤回偵查。

Q8送證人禮物表達感謝也犯罪嗎?

不一定。重點在是否連結到作證內容,純社交禮節無對價關係不構成,但建議避免在作證前後接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options
行為態樣[ { "label": "行求", "value": "單方開口提議,對方未回應即既遂" }, { "label": "期約", "value": "雙方談妥條件但未交付,談妥即既遂" }, { "label": "交付", "value": "已實際給付不正利益" } ]
處罰主體[ { "label": "第一項(買方)", "value": "當事人、律師、中間人,行求或期約或交付者" }, { "label": "第二項(賣方)", "value": "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通譯主動要求或收受者" } ]
保護對象身分[ { "label": "證人", "value": "刑事民事行政程序之證人" }, { "label": "鑑定人/專家證人", "value": "受法院或檢方囑託提供專業意見者" }, { "label": "通譯", "value": "為外語、手語等翻譯之程序輔助者" } ]
與相鄰罪名比較[ { "label": "刑法168偽證罪", "value": "罰證人本人於審判中具結後虛偽陳述,七年以下徒刑" }, { "label": "刑法172-1收買證人罪", "value": "罰買通行為(不要求結果發生),三年以下徒刑+30萬罰金" }, { "label": "刑法172-3收買司法人員罪", "value": "罰影響法官、檢察官之行為,刑度更重" }, { "label": "貪污治罪條例4條", "value": "公務員身分證人鑑定人適用,刑度更重"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197条の2(証人等買収罪)+ 第197条の4(あっせん収賄)
🇰🇷 韓國형법 제152조의2(증인 매수 등)+ 형법 제155조(증거인멸 등)
🇨🇳 中國刑法第307條(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 德國§ 160 StGB (Verleitung zur Falschaussage) + § 162 StGB (Anwendbarkeit auf Verfahren)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434-15 (Subornation de témoin)
🇺🇸 美國18 U.S.C. § 1512 (Tampering with a witness, victim, or an informant) + § 201(c) (Bribery of public officials and witnes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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