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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通譯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約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就證言、鑑定或傳譯之事項,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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