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2-1 條
- 1.對於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約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2.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就證言、鑑定或傳譯之事項,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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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172條之1民國114年新增,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給證人、鑑定人、通譯影響其證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罰金,證人主動收受亦同罰。
Q · 開口跟證人說「給你錢別出庭」會犯罪嗎?
依刑法第172條之1第一項,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給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意圖影響證言、鑑定或傳譯內容者,即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行求」即單方提議就已既遂,不需對方答應、也不需真的交付。第二項規定證人方主動要求或收受不正利益同罰。本條於民國114年5月新增,補上過去只能用偽證罪教唆犯勉強處理的立法漏洞。
白話解讀
你可能以為「買通證人」這種電影情節早就被法律盯上了,但事實是:直到民國114年這條才新增。在這之前,私下塞錢叫證人改口、或證人自己跟當事人喊價收好處,台灣刑法居然沒有直接處罰的條文,只能勉強套偽證罪的「教唆犯」去追,常常追不到。這條補上了那個洞。重點在:不是只有「交付」才構成,連「行求」(單方開口提議)和「期約」(雙方談好但還沒給)就已經成立。換句話說,你在咖啡廳跟證人說「只要你那天別出庭,我包個紅包給你」,話一出口,犯罪就已經完成,對方答不答應、錢有沒有給,都不影響。第二項更狠:證人、鑑定人自己主動開口要錢,同樣三年以下。以前這種人還能全身而退,現在直接進刑事程序。
法律定性
刑法第172條之1為民國114年5月新增之妨害司法罪條文,建立兩面對等處罰結構:第一項處罰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於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以影響證言、鑑定或傳譯內容之行為;第二項處罰證人等主動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之行為。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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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是開玩笑跟證人說給他錢,這也算嗎?▾
實務上法官會看前後脈絡判斷有沒有「真意」,純粹的玩笑話如果沒有具體金額、時間、條件,難以構成行求。但一旦對話出現具體數字、付款方式、或是對方回應後你沒有立刻澄清「開玩笑」,就可能被認定為具備犯罪故意。內行人提示:在任何跟證人的對話裡,絕對不要用金錢、利益當比喻或玩笑,法庭上沒有人會相信那是玩笑。
Q2鑑定人暗示要「顧問費」才把報告寫得有利,我該怎麼辦?▾
立刻拒絕並錄音保存,然後向法院聲請更換鑑定人並附上證據。鑑定人自己已經觸犯本條第二項,你沒有義務配合,配合反而把自己拖下水。內行人提示:專業鑑定領域的「顧問費」潛規則在114年之後已經是高風險區,越是大型商業訴訟,對造越可能故意埋這種陷阱讓你踩,錄音是你唯一的護身符。
Q3我是證人,對方塞錢來我沒答應,需要報警嗎?▾
法律上你沒有通報義務,不報警本身不違法。但報警有兩個好處:一是你在案件中的誠信獲得官方記錄,未來如果對方翻供誣賴你收錢,你有明確的反證;二是對方觸犯本條第一項,你的報案可以讓真正該被追訴的人受處罰。內行人提示:報案時請附上錄音或訊息截圖,沒有證據的口頭報案進度會非常慢。
Q4刑法172-1是什麼罪?▾
民國114年5月新增的收買證人罪,處罰行求、期約、交付不正利益給證人鑑定人通譯影響其作證內容之行為,三年以下徒刑加30萬罰金。
Q5為什麼民國114年才有這條?▾
過去只能用偽證罪共犯理論勉強處理收買證人行為,常追不到。立法者參考日本刑法197条の2及韓國152條之2,新增獨立罪名補上立法漏洞。
Q6什麼叫「不正利益」?▾
超出法定證人費用且連結到作證內容之任何金錢、財物、職位、性招待等。法定旅費食宿補助不算。
Q7為什麼第二項要罰證人?▾
立法者認為收買行為若僅罰買方而不罰賣方,會讓證人持續開價勒索當事人,必須雙方對等處罰才能完整保護司法純潔性。
Q8證人被塞錢該怎麼自保?▾
當場錄音保存完整對話 → 明確拒絕 → 向警方告發 → 開庭時主動告知法官 → 如實作證。你拒絕後本身無刑責,反而是檢方追訴對造的關鍵證人。
Q9怎麼證明對方有收買證人?▾
錄音檔、LINE/微信對話截圖、轉帳紀錄、目擊證人證述。實務上錄音當下取得不算違法監聽,證據力極高。
Q10收買證人罪要怎麼提告?▾
本罪非告訴乃論不需要被害人提告,向警方或地檢署告發即可。警方有義務受理。實際上若是被接觸的證人主動報案,案件處理進度更快。
Q11被告了該找律師談和解嗎?▾
本罪非告訴乃論,私下和解無法撤回偵查。但律師可協助評估自首減刑、自白減刑(刑法62條)、緩刑可能性,及時介入仍有空間。
Q12收買證人罪 vs 偽證罪 哪個重?▾
偽證罪(刑法168)七年以下徒刑較重,但構成要件嚴格(須具結後虛偽陳述)。172-1三年以下較輕但成立範圍廣(開口即既遂)。兩罪可同時成立各算各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options |
|---|---|
| 行為態樣 | [ { "label": "行求", "value": "單方開口提議,對方未回應即既遂" }, { "label": "期約", "value": "雙方談妥條件但未交付,談妥即既遂" }, { "label": "交付", "value": "已實際給付不正利益" } ] |
| 處罰主體 | [ { "label": "第一項(買方)", "value": "當事人、律師、中間人,行求或期約或交付者" }, { "label": "第二項(賣方)", "value": "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通譯主動要求或收受者" } ] |
| 保護對象身分 | [ { "label": "證人", "value": "刑事民事行政程序之證人" }, { "label": "鑑定人/專家證人", "value": "受法院或檢方囑託提供專業意見者" }, { "label": "通譯", "value": "為外語、手語等翻譯之程序輔助者" } ] |
| 與相鄰罪名比較 | [ { "label": "刑法168偽證罪", "value": "罰證人本人於審判中具結後虛偽陳述,七年以下徒刑" }, { "label": "刑法172-1收買證人罪", "value": "罰買通行為(不要求結果發生),三年以下徒刑+30萬罰金" }, { "label": "刑法172-3收買司法人員罪", "value": "罰影響法官、檢察官之行為,刑度更重" }, { "label": "貪污治罪條例4條", "value": "公務員身分證人鑑定人適用,刑度更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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