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1 條
- 1.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2.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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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71 條規範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保護國家偵查資源不被空轉。
Q · 報假案但沒指控任何人,這樣也犯罪嗎?
刑法第 171 條第一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程序者,同罪。本條不需有特定被害人,只要讓警方資源空轉就構成犯罪。常見於保險詐領、惡作劇報案等情境,且非告訴乃論,警方一旦發現可自行追查。
白話解讀
前一條 169 條處理的是「指名道姓陷害某人」,這條處理的是另一種狀況:你沒有指向特定誰,但你向警方報了一個根本不存在的犯罪。例如你為了詐領保險金,跑去派出所報案說你的手錶被「不知道是誰」偷了,其實你自己藏起來。你沒有誣陷任何具體的人,但你讓整個警力開始動起來追查一個幽靈案件。這就是 171 條在處理的事。刑度比 169 條輕很多(一年以下),因為沒有特定被害人被陷害,但它絕對不是沒事。第二項更嚴重:如果你為了讓案子看起來真實,還偽造證據(留假指紋、丟個撬開的鎖),而且因此讓檢察官真的開始偵辦,一樣罰。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71 條為「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規範行為人向該管公務員報告不實犯罪事實(第一項),或偽造、變造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第二項)。本罪保護法益為國家偵查權之正確運作,非特定被害人之名譽,故刑度低於刑法第 169 條之指定犯人誣告罪。本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國家機關發現後即可主動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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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忘了東西放哪裡就報警,後來找到了算犯罪嗎?▾
不算。刑法 171 條要求行為人有「明知不實」的故意,若係真心以為東西被偷而報案,後來才發現是自己放錯位置,屬於欠缺故意不構成犯罪。但應盡快通知警方撤案或更正,這個「主動告知找到」的紀錄是日後證明無犯意的最佳證據。
Q2報保險詐領會同時成立 171 條和詐欺罪嗎?▾
會。實務上經常是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刑法 171 條最重一年,詐欺罪(刑法 339 條)最重五年,通常以詐欺罪為主來量刑,但 171 條的犯行仍會被記錄在起訴書中。若在領到保險金前被發現,可能只成立詐欺未遂加 171 條,比詐欺既遂輕很多,此時和解空間最大。
Q3刑法 171 條是什麼?▾
規範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與 169 條指定犯人誣告並列。第一項處罰向警方虛報犯罪(未指向特定人),第二項處罰偽造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程序,皆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Q4什麼叫「未指定犯人」?▾
向公務員報案時,沒有指控特定人為犯罪行為人,但報告了不存在的犯罪事實。例如報案「我手錶被偷了但不知道誰偷的」,重點是「報了一個幽靈案件」。
Q5「該管公務員」指哪些人?▾
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包括警察、檢察官、調查官、海巡人員、憲兵等。向不具偵查職權之機關陳報不構成本罪。
Q6刑法 171 第二項「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是什麼意思?▾
結果犯之要件,必須因偽造證據實際導致檢警啟動偵查(如分案、傳訊、搜索)才構成;若警方收到證據但未啟動程序,僅成立未遂或不罰。
Q7報假案後找到東西該怎麼辦?▾
立即返回派出所或撥 110 主動更正,請員警記錄並簽名。保留更正過程的通訊紀錄、員警筆錄影本,作為日後證明無犯意的證據。越早更正越好。
Q8被警方通知為刑法 171 條被告怎麼辦?▾
勿在第一次偵訊前自行解釋。委任律師或申請法律扶助,依刑法 172 條於裁判確定前自白可減免其刑。態度良好通常能取得緩起訴。
Q9刑法 171 條會留前科嗎?▾
經有罪判決確定後會留紀錄。但若取得緩起訴(期間 1-3 年無再犯)或緩刑(期間 2-5 年無再犯)期滿,依法視為未曾受該宣告,不留前科紀錄。
Q10保險詐領涉刑法 171 該如何和解?▾
先與保險公司協商返還已領取或申請中的金額並撤回理賠申請,取得保險公司同意撤告詐欺部分;本罪雖非告訴乃論不能撤告,但和解事實可作為量刑減輕事由。
Q11刑法 169 vs 170 vs 171 差在哪?▾
169 條指定犯人誣告(最重 7 年),170 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加重(最重 10.5 年),171 條未指定犯人(最重 1 年)。刑度差距反映保護法益不同:169/170 保護個人名譽+審判權,171 僅保護偵查權。
Q12刑法 171 vs 詐欺罪(339 條)差在哪?▾
171 是手段(不實報案讓警方空轉),339 是目的(詐取財物)。保險詐領通常兩罪皆成立,依刑法 55 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以詐欺罪為主來量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刑法169條 | 刑法170條 | 刑法171條 |
|---|---|---|---|
| 保護法益 | 特定被害人之名譽 + 國家審判權 | 直系血親尊親屬名譽 + 倫理秩序 | 國家偵查權之正確運作(無特定被害人) |
| 刑度 |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依 169 條加重至二分之一(最重 10.5 年) |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 |
| 要件 | 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 指定特定人 | 169 條要件 + 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為之 | 未指定犯人 + 第一項向公務員誣告 / 第二項偽造證據致開始程序 |
| 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 自白減免 | 適用刑法 172 條 | 適用刑法 172 條 | 適用刑法 172 條(裁判確定前自白減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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