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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院台廳二字第 01357 號
要旨
國防部對於公務員過失致偷渡嫌犯脫逃,應否構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公務員過失致職務上依法逮捕之人脫逃罪,所持法律上見解
主旨
轉知國防部對於公務員過失致偷渡嫌犯脫逃,應否構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公務員過失致職務上依法逮捕之人脫逃罪,所持法律上見解,請參考。
說明
一 依本院秘書長案陳國防部七十四年一月十五日 (74) 律御字第○一七七號令副本辦理。
二 前令副本略以:「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所指『依法逮捕之人』係指依據法令剝奪自由,已被逮捕,而未拘禁一定處所而言,本件公務員如係依據法令合法逮捕該涉有犯罪嫌疑之人,竟因疏忽以致脫逃,始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適用,至其是否為『合法逮捕』應就具體事實,由原單位查明後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