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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403501570 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03 月 03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強制執行法第 4-2 條等規定參照,公有土地撥用,管理機關在撥用期間內有完整管理權及使用權,又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繼受人亦有效力,而繼受人包括因法律行為、依法令規定或國家公法行為而受讓訴訟標的權利義務之特定繼受人在內,故管理機關取得土地使用、管理權後,自得本於權責或函詢上級機關後,決定是否聲請強制執行

主旨

關於貴處所詢聲請強制執行相關疑義,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處 104 年 1 月 14 日觀西企字第 1040100009 號函。

二、按公有土地之撥用,係屬使用權、管理權之讓與(最高法院 58 年台上字第 3012 號判例、83 年度台上字第 316 號判決參照);於依法完成撥用程序並經地政機關辦理管理機關之變更登記後,管理機關乃取得管理人之名義,於撥用期間內有完整之管理權及使用權(本部101 年 9 月 18 日法律字第 10103107730 號函參照)。貴處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下稱嘉義林管處)申請撥用嘉義縣中埔鄉深坑段 50-2 號土地,如嘉義林管處同意撥用,貴處即因撥用之行為取得該土地之使用權、管理權。又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01 條第 1 項、強制執行法第 4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參照)。依司法實務及學說見解,所謂繼受人,包括因法律行為、依法令規定或國家公法行為(如土地徵收)而受讓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之特定繼受人在內(最高法院 33 年度上字第 1567 號判例、42 年度台上字 1115 號判例、100 年度台抗字第 893 號裁定意旨;王甲乙、洪惠慈、鄭健才著,民事訴訟法新論,97 年 4 月,第 560 頁;姜世明,民事訴訟法(下冊),103 年 2 月二版,第 279 頁參照)。準此,若貴處於辦畢撥用程序,取得該土地之使用權、管理權後,即可認屬「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該確定判決對貴處亦有效力。

三、至貴處可否不聲請強制執行部分,按強制執行之目的在實現私權,私權是否請求國家保護,宜尊重債權人之意思,故強制執行需待債權人聲請後始得為之(張登科,強制執行法,頁 4 參照)。準此,貴處於取得前揭土地之使用、管理權後,自得本於權責或函詢上級機關後,決定是否聲請強制執行。

正本

交通部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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