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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秘台廳民二字第 07934 號
要旨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對於訴訟係屬後因當事人死亡而概括繼受其權利義務關係之繼承人,應生效力
全文內容
一、按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係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且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401條第 1 項及第 380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故和解成立者,對於訴訟係屬後因當事人死亡而包括的繼受其權力義務關係之繼承人,自應生效力。關於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如何強制執行乙節,法院係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本件申請登記案件應如何辦理?係屬地政機關權責,宜由其依職權為之,本院未便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