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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秘台廳民二字第 02909 號
要旨
申請合併及由主管機關興建建物後分配給土地或建物,均係原有抵價地權利價值之權利型態之變更。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抵價地權利價值經法院假扣押者,假扣押之效力,仍可依附於分配之土地或建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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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抵價地權利價值經法院假扣押者,該假扣押之目的在限制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自由處分其權利。 貴部認:申請合併及由主管機關興建建物後分配給土地或建物,均係原有抵價地權利價值之權利型態之變更,假扣押之效力,仍可依附於分配之土地或建物上,可准其辦理,並由區段徵收機關將處理情形通知執行法院之見解,與假扣押之目的無違。至於有關自行出售部分,則似與假扣押之目的不符,宜再加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