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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秘台廳(一)字第 0000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3 年 01 月 05 日

要旨

假處分裁定係就商號營業權所為之限制,如當事人僅聲請就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為變更,自不受其拘束

全文內容

假處分裁定禁止「商號營業權不得為移轉、出租,及其他處分行為,並不得變更營業場所」者,係就商號營業權所為之限制,故如當事人僅聲請就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為變更,似不涉及商號營業權之移轉等問題,自不受假處分裁定之拘束。惟如當事人以變更後之印鑑,聲請為營業權之移轉等行為時,自仍受假處分裁定之拘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3)秘台廳(一)字第 0000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3 年 01 月 05 日發布,要旨:假處分裁定係就商號營業權所為之限制,如當事人僅聲請就商號及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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