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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秘台廳民二字第 09272 號
要旨
關於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疑義一案
主旨
關於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疑義一案,本院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台 (82) 內地字第八二○六六○七號函。
二 貴部擬變更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會議所為:「應再查證有無其他假扣押、假處分情事,並檢附法院查復無其他假扣押、假處分之文件」之部分結論,符合保全執行在先者優越之原則,本院敬表同意。
三 本院八十二年五月十日 (82) 秘台廳民覺字第○五三三三號函所稱:「終局執行優越之原則」,係指金錢債權之終局強制執行而言。至命債務人為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意思表示之判決,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視為自判是確定時已為其意思表示。債權人得據以逕依法申辦登記,此項判決既毋庸經法院之強制執行,自不包括在此之所指終局強制執行之內。故假處分債權人嗣取得法院命債務人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之本案勝訴確定判決後,能否據以申辦登記,仍應視其是否為最先實施假處分之債權人以為斷,而非適用終局執行優越之原則。貴部擬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依法院確定判決及法院民事執行處核發無調卷拍賣證明書申請移轉登記者。」之規定,並說明其登記權利人,不以實施壑先之假處分債權人為限,與本院前函意旨並不相符。為貫徹保全執行實施在先者優越及終局執行優越之原則,建議修正為:「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移轉或設定登記之權利人為原假處分登記之債權人,並檢具法院民事執行處核發查無調卷拍賣證明書者。」又為免適用上發生爭議,宜將上述意旨記載於修正之說明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