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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秘台廳(一)字第 01464 號
要旨
確定給付判決之效力,不及於為該判決訴訟標的以外之法律關係,及為該判決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
全文內容
查民事確定給付判決之效力,不及於為該判決訴訟標的以外之法律關係,及為該判決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依來函所附資料顯示,本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予塗銷者,為抵押權人林○明對於原土地所有人廖○銘所有土地所享之抵押權登記。至於另一債權人廖○,以其對於林○明之債權,而對該林○明所享有之抵押權實施假扣押所為之假扣押登記,既未經上開判決准予塗銷,則該判決之效力自不及於假扣押登記部分。 貴部認抵押權部分既經法院判決應予塗銷,則以該抵押權為執行標的之假扣押登記,是否亦可因其已失所附麗而由登記機關依法院判決一併辦理塗銷,於法似嫌無據。至於其假扣押登記應循何種程序塗銷,以及其假扣押登記未經塗銷前,能否憑法院確定民事判決就抵押權部分辦理塗銷登記,涉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之適用,似應由地政機關依有關法規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