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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秘台廳(一)字第 0228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7 年 12 月 29 日

要旨

假處分強制執行之標的範圍,應依執行名義記載之內容為之

全文內容

按假處分強制執行之標的範圍,應依執行名義記載之內容為之,來函附件所示假處分事件,其應受強制執行之標的,係禁止債務人在某處土地上為繼續建築行為,其執行之效力範圍,應僅止於此。至債務人依法申請領得之建造執照,既非本件假處分之標的事項,依法即非該假處分強制執行效力之所及。故債務人受不得為繼續建築行為之假處分執行者,其已領得之建造執照,除有其他應予撤銷之情形外,並不當然隨同一併撤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7)秘台廳(一)字第 0228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7 年 12 月 29 日發布,要旨:假處分強制執行之標的範圍,應依執行名義記載之內容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