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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秘台廳民二字第 12834 號
要旨
強制執行法施行前,已開始進行強制執行之部分,不失其效力
全文內容
一 按在財務案件處理辦法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失效後,行政執行法尚未修正施行前,稅務機關依法移送之財務執行案件,法院仍應依強制執行法所規定之程序執行之,至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改由行政機關接管執行為止,業經本院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六日以 院台廳民二字第一三七二九號函在案。又按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開始強制執行之案件,視其進度,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其已進行之部分,不失其效力。故強制執行法修正施行前已受理,並依法繳納執行費或免徵執行費之財務執行案件,至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該法修正施行時尚未終結時,仍得繼續執行,毋庸命補繳執行費。
二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於具體個案,仍應由受理案件之法官本其確信之法律見解,妥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