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法院扣押之有價證券經辦理減資退還股款等情事而轉換為現金,嗣後法院撤銷該扣押命令,則應副知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以將該轉換現金發還原股東
主旨
業經執行法院扣押之有價證券經轉換為現金者,倘嗣後執行法院撤銷該扣押命令時,該撤銷命令應一併副知該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關,請查照。
說明
業經執行法院扣押之有價證券,若適逢該股票發行公司辦理減資退還股款等情事,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皆會將該相關訊息通知扣押法院,並副知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受通知之執行法院倘嗣後撤銷原扣押命令時,自應將撤銷扣押之旨,一併副知該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俾利該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將業經轉換之現金發還原股東。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高雄少年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法學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