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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4)台函民字第 6915 號
要旨
查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持有書據,執行法院命其交出而拒絕者,得將該書據取出,並得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另作證明書發給債權人,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謂書據,凡足證明權利之存在者均屬之,公司執照當然包括在內。本件台北地方法院受理債權人中國國民黨台灣省委員會與債務人鄭拯人等債務執行事件,宣告大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所領執照無效,揆諸首揭法律並無違誤 (參照同法第一百零一條) 。至於法院宣告公司執照無效,其效力祇及於被宣告之執照乙紙而已,對於該公司法人之資格,當無影響,該公司真正權利人自可另請補發。貴部所議,嗣後各級法院受理有關商業行政事件如涉及貴部職權時,事先予以協調聯繫乙節,除純屬司法權範圍外,自可參酌辦理。
全文內容
查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持有書據,執行法院命其交出而拒絕者,得將該書據取出,並得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另作證明書發給債權人,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謂書據,凡足證明權利之存在者均屬之,公司執照當然包括在內。本件台北地方法院受理債權人中國國民黨台灣省委員會與債務人鄭拯人等債務執行事件,宣告大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所領執照無效,揆諸首揭法律並無違誤 (參照同法第一百零一條) 。至於法院宣告公司執照無效,其效力祇及於被宣告之執照乙紙而已,對於該公司法人之資格,當無影響,該公司真正權利人自可另請補發。貴部所議,嗣後各級法院受理有關商業行政事件如涉及貴部職權時,事先予以協調聯繫乙節,除純屬司法權範圍外,自可參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