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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秘台廳(一)字第 0162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6 年 08 月 13 日

要旨

法院查封債務人之財產無排除國家行政機關基於行政權作用,對該財產為行政處分之效力

全文內容

按法院查封債務人之財產,其效力僅在禁止債務人就該財產為自由處分,並無排除國家行政機關基於行政權之作用,對該財產所為行政處分之效力。而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律之規定,以沒入處分取得財產所有權者,係原始取得。一經處分確定,其原存於該財產之權利,即概歸消滅。其權利之登記自亦相應除去,故船舶登記機關就已辦畢查封登記之漁船,復又受理海關囑託為沒入登記者,似仍應依有關法令為沒入之登記,並同時塗銷原查封登記,將其事由函知執行法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6)秘台廳(一)字第 0162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6 年 08 月 13 日發布,要旨:法院查封債務人之財產無排除國家行政機關基於行政權作用,對該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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