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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秘台廳(一)字第 01628 號
要旨
法院查封債務人之財產無排除國家行政機關基於行政權作用,對該財產為行政處分之效力
全文內容
按法院查封債務人之財產,其效力僅在禁止債務人就該財產為自由處分,並無排除國家行政機關基於行政權之作用,對該財產所為行政處分之效力。而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律之規定,以沒入處分取得財產所有權者,係原始取得。一經處分確定,其原存於該財產之權利,即概歸消滅。其權利之登記自亦相應除去,故船舶登記機關就已辦畢查封登記之漁船,復又受理海關囑託為沒入登記者,似仍應依有關法令為沒入之登記,並同時塗銷原查封登記,將其事由函知執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