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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秘台廳(一)字第 01155 號
要旨
行政機關本於行政權作用,對人民私有財產所為禁止移轉、設定等限制處分,是否具有排除法院依國家公權力對該財產實施查封拍賣之效力,要視具體案件,行政機關為限制處分之目的,以及法院受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之性質而定
全文內容
按行政機關本於行政權之作用,對人民私有財產所為禁止移轉、設定等限制處分,係在禁止人民就該財產為自由處分,至是否具有排除法院依國家公權力對該財產實施查封拍賣之效力,要視具體案件,行政機關為限制處分之目的,以及法院受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之性質,其執行名義有無追及該受限制處分之財產而受清償之效力,而可能有不同之結果。故船舶登記機關就行政機關已囑為限制登記之漁船,復按法院函囑查封登記時,似宜速將受囑查封登記之事由,函詢行政機關意見,並副知執行法院,如行政機關認其限制處分有排除法院強制執行之效力,而不同意查封,則船舶登記機關可將其事由函轉執行法院,並敘明如執行法院認仍可繼續強制執行,應逕與行政機關聯繫,俟有結果時,再行函辦封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