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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秘台廳一字第 01259 號
要旨
第一則漁船在行政機關依法沒人前,第三人對該船已合法取得抵押權者,其抵押權究否消滅,事屬主管機關審認事項範圍第二則漁船行政機關依法沒入前,第三人對該漁船已合法取得抵押權之效力
全文內容
本院七十六年八月十四日 (76) 秘台廳一字第○一六二八號函,係以法院依普通債權人之聲請,對債務人所有漁船實施查封後,復經行政機關依法以沒人處分,原始取得該漁船者,法院就該漁船所為查封之效力,即應歸於消滅,已為之查封登記,即應塗銷。至來函所示,漁船在行政機關依法沒人前,第三人對該漁船已合法取得抵押權者,其抵押權究應依沒人為原始取得之法則而歸消滅,抑可比照本院三十七年院解字第三八五五號所為,關於沒收刑事被告供犯罪所用之財產,其財產抵押權人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之解釋意旨,認其船舶抵押權仍不消滅。事屬該管機關職權審認事項範圍,似宜俟有具體案件時,由有權受理之機關依法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