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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
第 11 條
(警察官職)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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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官職採分立制,其官等為警監、警正、警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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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tinohsu
a year ago
檢警調單位
警監:特、一、二、三、四階 警正:一、二、三、四階 警佐:一、二、三、四階
hyuru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官職=官受保障;職得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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