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基層人員得採警員制,其施行程序,由內政部定之。
重點摘要警察法第12條規定,警察基層人員得採警員制,具體施行程序授權內政部以行政命令訂定,警員依法執行職權效力與警官相同。
Q · 現場的員警說自己是「警員」不是「警官」,他的指令我可以不聽嗎?
不行。警員依法行使職權,效力與警官相同。
依警察法第12條,警察基層人員得採警員制,警員是依此制度進用的基層主力。警員在依法執行勤務(如指揮交通、製作筆錄、開立罰單)時,其合法指令對你具有拘束力,效力與經官等任用的警官相同,不會因為對方是「警員」就能拒絕。警員制的具體施行程序則授權由內政部以行政命令訂定。
路口幫你指揮交通、到府做筆錄、開罰單的那個人,嚴格說多半不是「警官」,而是「警員」。警察法第12條規定基層人員「得採警員制」,並把施行的細節「授權內政部訂定」。這句話藏了兩個重點:第一,警員是撐起警察日常勤務的主力,不要因為對方階級看起來低就輕視他的合法指令,那一樣有拘束你的效力;第二,警員制怎麼運作,法律本身沒寫,全在內政部發布的行政命令裡。所以當你想知道某個基層勤務的依據時,要去翻的是內政部(警政署)的命令,而不是只看警察法這幾行字。
警察法第12條為授權性規定,明定警察基層人員「得採警員制」,並將該制度的施行程序授權內政部以行政命令訂定。其核心在於確立警員制的法律地位,使基層警力的進用與管理保有彈性,同時要求運作細節必須回到內政部發布的法規命令中查找。
警官是經官等(警佐以上)任用的人員,警員是依第12條「警員制」進用的基層人員。你日常遇到巡邏、開單、做筆錄的,多半是警員。但要注意:警員依法行使職權時,效力跟警官一樣,不會因為他是警員你就能拒絕合法指令。基層員警若無法處理你的爭議,是權限分工問題,正確做法是請其通報主管或上級單位。
第12條只寫了「得採警員制,其施行程序,由內政部定之」,法律本身沒寫細節,授權內政部用行政命令訂定。所以要找具體的進用、訓練、勤務規定,要查內政部(警政署)發布的相關規定,而不是只看警察法本文。當公文或員警引用的依據是「某某要點/須知」時,那通常就是這類授權命令,你有權要求對方說明具體法規名稱與條次。
不行。警員依法行使職權(如指揮交通、製作筆錄、處理報案)時,其合法指令對你具有拘束力,效力與警官相同。階級高低不影響依法執行職權的效力,拒絕合法指令可能另涉妨害公務等責任。
授權性規定,確立警察基層人員得採警員制,並把施行程序授權內政部以行政命令訂定。
依警察法第12條建立的基層警察進用制度,與經官等任用的警官並行為兩條人事軌道。
法律只確立制度地位,把進用、訓練、勤務等運作細節授權內政部以法規命令訂定。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命令時,目的、內容、範圍須明確;組織技術性事項得以較低密度授權。
查內政部(警政署)發布的相關法規命令與要點,不在警察法本文。
可當場要求對方說明具體法規名稱與條次,再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或警政署查證。
請其通報主管或上級單位、往對的層級遞件,比反覆與第一線交涉更快。
分清警官(官等任用)與警員(警員制)兩軌,必要時請現場員警回報指揮層級。
警官經官等任用、屬督導決策層;警員依警員制進用、屬基層主力。但依法職權效力相同。
| 比較面向 | 警官(官等制) | 警員(警員制) |
|---|---|---|
| 進用依據 | 依官等(警佐、警正、警監)任用 | 依警察法第12條警員制進用,施行程序由內政部定之 |
| 在組織中的角色 | 管理、決策、督導層級 | 撐起日常勤務的基層主力(巡邏、報案、筆錄、交通) |
| 依法行使職權效力 | 具法律拘束力 | 同樣具法律拘束力,不因階級而減損 |
| 規範所在 | 警察法第11條及任用相關規定 | 警察法第12條僅授權,細節在內政部行政命令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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