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行政人員之任用,以曾受警察教育或經中央考銓合格者為限。其任用程序另定之。
重點摘要警察法第13條規定,警察行政人員任用以曾受警察教育或經中央考銓合格者為限,將非科班出身者擋在門外,是台灣警察體系封閉的法源。
Q · 不是警校畢業,可以當警察嗎?
可以,但須走警察特考+訓練這條路
依警察法第13條,警察行政人員任用「以曾受警察教育或經中央考銓合格者為限」。非警校出身者不能靠一般高普考分發,必須通過中央考銓的警察類科考試(警察特考),錄取後再受相應教育訓練才能任用。重點在於:警察是封閉性職類,入口只有「警察教育」與「警察類科考銓」兩條,一般行政類科進不來。
為什麼一般公務員高考考再高分,也不能直接分發去當警察?答案就藏在警察法第13條。它劃了一道別人很少注意的牆:警察行政人員的任用,「以曾受警察教育或經中央考銓(國家考試與銓敘任用)合格者為限」。換句話說,警察不是想當就能當的一般文官職,它要求你要嘛念過警校受過警察教育,要嘛通過專門針對警察的考試。這也是為什麼台灣的警察隊伍相對封閉,幾乎清一色是科班出身。看懂這條,你就明白想轉行當警察該走哪條路,也更能識破那些自稱警察卻說不清任用來源的人。
警察法第13條為警察人事資格門檻規範,明定警察行政人員任用以「曾受警察教育」或「經中央考銓合格」二者之一為限,並授權任用程序另行訂定,是區隔警察職類與一般文官、確保執法者具專業養成的組織性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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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規定警察行政人員任用「以曾受警察教育或經中央考銓合格者為限」。實務上一般人多透過警察特考(屬中央考銓)進入,錄取後仍須受相應教育訓練。沒念警校也有路,但必須走「特考+訓練」這條,不能只憑一般高普考分發。
合法警察必經第13條的任用程序(警察教育或考銓合格),並持有警察人員服務證。遇到自稱警察、尤其便衣的人,你有權要求出示證件查驗,亮不出證件又說不清任用來源的高度可疑。
規定警察行政人員任用以曾受警察教育或經中央考銓合格者為限,是警察職類的資格門檻條款。
指通過考選部國家考試(如警察特考)並經銓敘部銓敘任用,是警察任用兩條合法管道之一。
指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辦理的警察專門養成教育,依警察法第15條設立。
警察走警察教育或警察類科考銓(封閉),一般文官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多類科開放,入口完全不同。
報考中央考銓的警察特考,錄取後受相應教育訓練即取得任用資格,不能靠一般高普考分發。
依學歷與目標官等選一等、二等、三等或基層特考,各等應考資格與科目差很多,選錯準備全白費。
真警察必經第13條任用程序並持服務證,可要求出示證件查驗;要你匯款配合的幾乎是詐騙,打165查證。
要。非警校出身者錄取後仍須受相應教育訓練,完訓並依另定程序才正式任用。
只有警察類科考銓能當警察,一般高普考分發不到警察職類,這是第13條的封閉設計。
第13條是警察職類的特別資格限制,公務人員任用法是一般文官通則,特別法優先。
| 比較面向 | police_appointment | general_civil_servant |
|---|---|---|
| 入口管道 | 警察教育 或 警察類科考銓(封閉) | 一般高普考、特考多類科(開放) |
| 學歷要求 | 警校養成 或 特定特考資格 | 符合該類科應考資格即可 |
| 養成訓練 | 錄取後須受警察教育訓練 | 多數類科無強制養成教育 |
| 法源 | 警察法第13條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 公務人員任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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