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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2警察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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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警察法第 2 條規定警察任務為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界定責任範圍而非授權強制手段。

Q · 警察說「他又沒犯法我們管不到」,這樣對嗎?

不一定。「防止一切危害」本就是警察任務

依警察法第 2 條,警察任務包含「防止一切危害」,預防尚未發生但正在逼近的危險本來就在職責範圍內,不以已構成犯罪為前提。例如有人徘徊、揚言加害、瓦斯外洩等迫切危險,民眾都有立場請求警方到場處理。報案時把重點放在危險的「迫切性與具體性」,而非「對方犯了哪條罪」。

白話解讀

你打電話報案,對方說「這個我們管不到」,你心裡那股無力感,其實有一條法律站在你這邊。警察法第二條把警察的任務寫得非常寬: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注意「防止一切危害」這五個字,它不是只管已經發生的犯罪,而是包含還沒發生但正在逼近的危險。鄰居家瓦斯外洩、有人在天台徘徊、深夜有人尾隨你,這些都落在警察的任務範圍裡。但這裡有個關鍵:任務寬,不代表警察什麼都能對你做。任務是「該做什麼」,職權(警察職權行使法)才是「能用什麼手段」。懂這個分界的人,既知道何時可以理直氣壯要求警察出手,也知道何時警察其實已經越過了它能動用的界線。

法律定性

警察法第 2 條為警察任務之總則性規範,將警察職責界定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其中「防止一切危害」涵蓋尚未發生而正在逼近的危險,屬預防性任務;但本條僅設定責任範圍,非授予對人民動用強制力之職權,後者須回到警察職權行使法等明確授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事情還沒發生,警察就說不能管,這樣對嗎?

不一定對。警察法第 2 條的任務包含「防止一切危害」,預防迫近的危險本來就是警察職責,不是只能等犯罪發生後才行動。例如有人徘徊、揚言加害、瓦斯外洩等迫切危險都在任務範圍內。報案時把重點放在危險的迫切性與具體性,而非對方犯了哪條罪。

Q2警察任務這麼廣,是不是代表他想對我做什麼都可以?

完全相反。第 2 條講的是任務(警察該負責什麼),不是職權(警察能對你動用什麼手段)。盤查、搜身、強制驅離都必須另有警察職權行使法等明確授權。當警察對你動強制力時,問一句「您是依哪一條職權」,能把模糊的任務拉回到必須具體的授權。

Q3促進人民福利也是警察的任務,這是什麼意思?

這是警察任務裡較柔性的一塊,指協助維護社會整體的安寧與便利,例如交通疏導、為民服務、急難救助協助等。警察法施行細則把任務分為主要任務與輔助任務,知道這個區分,就懂為什麼有些事警察會說只能協助。

Q4警察法第 2 條任務是什麼?

界定警察四大任務: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是警察職責的總開關。

Q5「防止一切危害」是什麼意思?

指排除對公共安全或個人法益迫近的危險,重點在迫切性,涵蓋預防階段,不必等犯罪發生。

Q6「促進人民福利」算警察任務嗎?

算,屬較柔性的輔助任務,如交通疏導、為民服務、急難救助協助;施行細則區分主要任務與輔助任務。

Q7警察任務和警察職權差在哪?

任務是『該做什麼』(第 2 條),職權是『能用什麼手段』(警察職權行使法),動用強制力須有職權依據。

Q8報案被推託怎麼援引警察法第 2 條?

具體描述危險迫切性 → 明確說『這屬警察法第 2 條防止危害範圍』請求到場 → 記下時間與案件編號。

Q9怎麼判斷警察的強制動作有沒有越權?

把任務和職權分開講,當場要求對方說明依哪一條職權,而非只說『這是任務』,即可辨別合法與越權。

Q10警察不作為害我受損,怎麼求償?

循國家賠償,自知有損害起 2 年、自損害發生起 5 年內請求(國家賠償法第 8 條),保全報案紀錄。

Q11覺得警察逾越權限,可走哪些救濟?

可循申訴、訴願、行政訴訟或國家賠償途徑,配合身分查證但保留事後爭執權利。

Q12警察法第 2 條 vs 警察職權行使法差在哪?

第 2 條只設任務範圍,警職法才規定可動用的具體手段與要件,後者是干預人民的授權基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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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質任務(該負責什麼)職權(能動用什麼手段)
法律依據警察法第 2 條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執行法等
能否直接強制人民否,僅設定責任範圍是,但須符合各該授權要件
民眾立場據此要求警方出手、不得以『不歸我管』推託據此檢驗警方強制是否逾越、要求說明依哪條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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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質
任務(該負責什麼)
法律依據
警察法第 2 條
能否直接強制人民
否,僅設定責任範圍
民眾立場
據此要求警方出手、不得以『不歸我管』推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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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質
職權(能動用什麼手段)
法律依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執行法等
能否直接強制人民
是,但須符合各該授權要件
民眾立場
據此檢驗警方強制是否逾越、要求說明依哪條職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警察法第 2 条(警察の責務)
韓國경찰관 직무집행법 제2조(직무의 범위)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2 条(人民警察的任务)
德國各邦警察法之危害防止概括條款(如 § 1 PolG NRW、§ 1 ASOG Berlin)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intérieure, article L. 111-1(國內安全任務)
美國無聯邦統一警察任務法,屬各州警察權(police power,憲法第十修正案保留權)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 公共秩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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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法第 2 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