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
重點摘要警察法第 2 條規定警察任務為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界定責任範圍而非授權強制手段。
Q · 警察說「他又沒犯法我們管不到」,這樣對嗎?
不一定。「防止一切危害」本就是警察任務
依警察法第 2 條,警察任務包含「防止一切危害」,預防尚未發生但正在逼近的危險本來就在職責範圍內,不以已構成犯罪為前提。例如有人徘徊、揚言加害、瓦斯外洩等迫切危險,民眾都有立場請求警方到場處理。報案時把重點放在危險的「迫切性與具體性」,而非「對方犯了哪條罪」。
你打電話報案,對方說「這個我們管不到」,你心裡那股無力感,其實有一條法律站在你這邊。警察法第二條把警察的任務寫得非常寬: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注意「防止一切危害」這五個字,它不是只管已經發生的犯罪,而是包含還沒發生但正在逼近的危險。鄰居家瓦斯外洩、有人在天台徘徊、深夜有人尾隨你,這些都落在警察的任務範圍裡。但這裡有個關鍵:任務寬,不代表警察什麼都能對你做。任務是「該做什麼」,職權(警察職權行使法)才是「能用什麼手段」。懂這個分界的人,既知道何時可以理直氣壯要求警察出手,也知道何時警察其實已經越過了它能動用的界線。
警察法第 2 條為警察任務之總則性規範,將警察職責界定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其中「防止一切危害」涵蓋尚未發生而正在逼近的危險,屬預防性任務;但本條僅設定責任範圍,非授予對人民動用強制力之職權,後者須回到警察職權行使法等明確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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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對。警察法第 2 條的任務包含「防止一切危害」,預防迫近的危險本來就是警察職責,不是只能等犯罪發生後才行動。例如有人徘徊、揚言加害、瓦斯外洩等迫切危險都在任務範圍內。報案時把重點放在危險的迫切性與具體性,而非對方犯了哪條罪。
完全相反。第 2 條講的是任務(警察該負責什麼),不是職權(警察能對你動用什麼手段)。盤查、搜身、強制驅離都必須另有警察職權行使法等明確授權。當警察對你動強制力時,問一句「您是依哪一條職權」,能把模糊的任務拉回到必須具體的授權。
這是警察任務裡較柔性的一塊,指協助維護社會整體的安寧與便利,例如交通疏導、為民服務、急難救助協助等。警察法施行細則把任務分為主要任務與輔助任務,知道這個區分,就懂為什麼有些事警察會說只能協助。
界定警察四大任務: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是警察職責的總開關。
指排除對公共安全或個人法益迫近的危險,重點在迫切性,涵蓋預防階段,不必等犯罪發生。
算,屬較柔性的輔助任務,如交通疏導、為民服務、急難救助協助;施行細則區分主要任務與輔助任務。
任務是『該做什麼』(第 2 條),職權是『能用什麼手段』(警察職權行使法),動用強制力須有職權依據。
具體描述危險迫切性 → 明確說『這屬警察法第 2 條防止危害範圍』請求到場 → 記下時間與案件編號。
把任務和職權分開講,當場要求對方說明依哪一條職權,而非只說『這是任務』,即可辨別合法與越權。
循國家賠償,自知有損害起 2 年、自損害發生起 5 年內請求(國家賠償法第 8 條),保全報案紀錄。
可循申訴、訴願、行政訴訟或國家賠償途徑,配合身分查證但保留事後爭執權利。
第 2 條只設任務範圍,警職法才規定可動用的具體手段與要件,後者是干預人民的授權基礎。
| aspect | task | power |
|---|---|---|
| 規範性質 | 任務(該負責什麼) | 職權(能動用什麼手段) |
| 法律依據 | 警察法第 2 條 | 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執行法等 |
| 能否直接強制人民 | 否,僅設定責任範圍 | 是,但須符合各該授權要件 |
| 民眾立場 | 據此要求警方出手、不得以『不歸我管』推託 | 據此檢驗警方強制是否逾越、要求說明依哪條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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