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
- 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市)。
最新筆記

kanger0129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職務名稱
官職分立

kanger0129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4/80/8/4

kanger0129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4/80/8/4









wei00ooo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中央—立法並執行
直轄市—執行—警政、警衛
縣市—執行—警衛

hyuru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官制:警察*組織*條例
官規:警察*人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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