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內政部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並指導監督各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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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nm19997288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4 內政部掌理警察業務
5 警政署執行警察全國性業務
mnm19997288
3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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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cheng
5 years ago
警察類科
當地首長是 指揮 監督
當地警察首長 指導
勤務分配採會商制
xincheng
5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內政部掌理全國警察行政
警政署執行全國性警察行政
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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