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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內政部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並指導監督各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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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掌理全國警察行政 警政署執行全國性警察行政 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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