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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1752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5 月 30 日

要旨

關於警察機關實施臨檢查察,對於各行業有違反商業登記法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情事者,有無對其負責人為調查證據及製作筆錄之權限乙節

全文內容

一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 已依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者。 (二) 決定舉行聽證者。 (三) 法規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者。 (四) 有第一百零三條各款所定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者。其中所稱「已依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係指依法有調查權限之機關依該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而言,並不以裁罰機關通知陳述意見為限。又此項調查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請求其他機關協助。合先敘明。

二 次查警察法第二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警察勤務方式如左:………三、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又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關於警察機關實施臨檢查察,對於各行業有違反商業登記法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情事者,有無對其負責人為調查證據及製作筆錄之權限乙節,事涉相關法律有關權限規定之解釋問題,宜由主管機關自行審認之。必要時,宜召開會議研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字第 01752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5 月 30 日發布,要旨:關於警察機關實施臨檢查察,對於各行業有違反商業登記法及電子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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