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之武器彈藥,其統籌調配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重點摘要警察法第18條規定,各級警察機關與警校之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由內政部訂定,槍彈屬中央管制的國家資源。
Q · 警察的配槍是他自己的嗎?由誰管?
不是。依警察法第18條由內政部統籌調配
依警察法第18條,各級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的武器彈藥,其統籌調配辦法由內政部訂定。意思是槍枝彈藥是高度管制的國家資源,誰能領、領多少、用完怎麼繳回、報廢怎麼處理,都有一套中央統一規則,個別警察不能把配槍當個人財產處置。
很多人以為警察的配槍就像私人物品,掛在腰上就是「他的槍」。錯了。警察法第18條把各級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的武器彈藥,全部納入「統籌調配」,調配辦法由內政部訂定。意思是,槍和子彈是高度管制的國家資源,誰能領、領多少、用完怎麼繳回、報廢怎麼處理,都有一套中央統一的調度規則。一個警察不能把配槍當自己的財產隨意處置,連警校的訓練用槍彈也在這張調配網裡。看懂這條,你就明白為什麼台灣警察用槍、繳槍的紀律這麼嚴,因為從制度源頭,槍彈就不是「個人的」,而是被統一控管的流動資源。
警察法第18條為授權性(委任立法)規定,將各級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之武器彈藥納入中央統籌調配,並授權內政部訂定具體調配辦法。其規範核心在於武器彈藥的「源頭調配與管理」,與規範開槍時機的警械使用條例、規範民間持有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分屬不同層次。
不算。武器彈藥由中央統籌調配(警察法第18條授權內政部訂定調配辦法),警察是依規定領用,調職、退休或勤務結束都要依規繳回,槍彈始終是國家管制的資源。這也是為什麼警察槍枝遺失會被嚴肅追究,因為脫離調配紀錄的槍,在制度上等於一個重大破口。
不是。第18條管的是武器彈藥的統籌調配(誰能領、怎麼繳回),警察什麼情況能開槍是另一部法律警械使用條例在管。很多人把兩者混為一談,但出事時要查的法律完全不同,搞清楚是調配管理出問題還是使用時機出問題,是釐清責任的第一步。
規範各級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武器彈藥的統籌調配,授權內政部訂定調配辦法,使槍彈成為中央列管資源。
由中央統一規劃領用、分配、繳回與報廢,讓每一支槍、每一發子彈都留在可追蹤的紀錄裡。
不是,是依規領用的國家管制資源,調職、退休、勤務結束都要繳回。
內政部,這是警察法第18條明文授權的對象。
依內政部訂定的統籌調配辦法辦理,全程登記造冊,調職退休須依規繳回。
依調配與管理規定通報追查並追究責任,因為脫離紀錄的槍是制度上的重大破口。
同樣納入中央統籌調配網,發放數量與消耗都須登記,不是學校想發多少就發多少。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 pcode D0080001 第18條,並比對立法院修法動態。
第18條管武器的調配與管理(源頭),警械使用條例管開槍的時機與要件(使用當下)。
第18條規範警察內部武器調配,槍砲條例規範民間武器的全面禁限與刑罰。
| 比較面向 | 警察法第18條 | 警械使用條例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 規範對象 | 警察機關與警校的武器彈藥調配 | 警察使用警械的時機與種類 | 民間持有武器的全面禁限 |
| 管制階段 | 源頭調配(領用、繳回、報廢) | 使用當下(要件、比例原則) | 持有資格(製造、運輸、持有) |
| 授權/主管 | 授權內政部訂定調配辦法 | 規範員警執勤用槍合法性 | 刑事處罰民間非法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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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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