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中央按各該地區情形分別規劃之。
- 前項警察機關經費,如確屬不足時,得陳請中央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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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uyi
6 months ago
檢警調單位
警察法 第 16 條
1. 「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中央按各該地區情形分別規劃之。」
》地方制度法18、19、70 財劃法37,地方警政警衛之預算,所需經費應由其優先編列。
》釋字307:
*警察法3條1項,中央權限,由中央編,交由地方執行也是,地方無需再編。
*警察法3條2項,地方權限,地方自編,惟地方警政、警衛有涉及全國一致或中央權限,故此時也可由中央編列
kanger0129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釋字307號
yufang
4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I 預算標準: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
II 地方警察機關經費不足:
直轄市:報由「內政部」轉請「行政院」核定
縣(市):報由「警政署」轉請「內政部」核定
xincheng
5 years ago
警察類科
中央指內政部
xincheng
5 years ago
警察類科
中央指內政部
xincheng
5 years ago
警察類科
此處中央 指 內政部
xincheng
5 years ago
警察類科
預算標準 中央定之
直轄市》報內政部轉行政院核定
補助
縣市》 報警政署轉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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