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款保安警察,遇有必要派往地方執行職務時,應受當地行政首長之指揮、監督;第四款刑事警察兼受當地法院檢察官之指揮、監督;第六款各種專業警察,得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視業務需要、商准內政部依法設置,並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指揮、監督之。
重點摘要警察法第6條規定三種指揮歸屬:保安警察派往地方受行政首長指揮、刑事警察辦案兼受檢察官指揮、專業警察受事業主管機關指揮。
Q · 辦案的刑警到底聽誰的?
刑事警察辦刑案兼受檢察官指揮,不只聽警察局長
依警察法第6條,刑事警察辦理刑案時「兼受」當地法院檢察官的指揮、監督,這是檢察官能命令警察搜索、拘提、調查的組織法源頭。同條另規定保安警察派往地方時受當地行政首長指揮、專業警察(鐵路、航空、港務)受各事業主管機關指揮,構成台灣三軌警察指揮網。
你以為警察都聽同一個老大?錯了。台灣的警察是一張多軌指揮網,這條把三種狀況講得清清楚楚:保安警察被派去支援地方時,要聽當地行政首長(縣市長那條線)的;刑事警察辦刑案時,除了警察體系,還『兼受』檢察官指揮,這就是為什麼檢察官能命令警察去搜索、拘提;而鐵路警察、航空警察、港務警察這些『專業警察』,是由交通部之類的事業主管機關商准內政部設置,平常聽自己的主管機關。看懂這條,你在任何一個跟警察打交道的場景裡,就能判斷出真正握著指揮棒的人到底是誰,而不是對著錯的人喊話。
警察法第6條為警察指揮監督的分軌規範條文,明定三種特殊情形下的指揮歸屬:保安警察派往地方執行職務時受當地行政首長指揮監督、刑事警察辦理刑案時兼受當地法院檢察官指揮監督、各種專業警察由各事業主管機關商准內政部設置並就主管業務指揮監督,藉「兼受」與「商准」機制在指揮一元化與專業分工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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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在指揮監督的源頭。一般行政警察受警察體系指揮,而刑事警察依警察法第6條辦刑案時兼受當地法院檢察官的指揮、監督,這也是刑事訴訟法司法警察制度的基礎。代表你的案子在偵查階段,真正決定搜索、拘提、聲押方向的常常是檢察官。
是真的警察,屬於警察法規定的各種專業警察,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如交通部)視業務需要、商准內政部依法設置,並就其主管業務指揮監督。他們有完整的警察職權,但行政指揮體系與一般警察不同,涉及執法爭議時釐清是哪個事業主管機關在指揮,是找對申訴管道的第一步。
依警察法第6條,保安警察必要時派往地方執行職務,該期間受當地行政首長的指揮、監督,而非僅聽警政署。
刑事警察辦刑案時兼受檢察官指揮監督,是檢察官能命令搜索、拘提的組織法基礎,也是司法警察制度的根。
指刑事警察同時受警察體系與檢察官雙重指揮,不是二選一,而是兩條線並存。
由事業主管機關商准內政部設置、就主管業務指揮的警察,常見如鐵路警察、航空警察、港務警察。
差在指揮源頭:一般警察受警察體系指揮,刑事警察辦案時還兼受檢察官指揮監督。
先確認該警察的事業主管機關(如交通部),向該機關申訴,並可依警察法第10條提訴願、行政訴訟。
看任務性質:地方支援看行政首長、刑案偵查看檢察官、專業業務看事業主管機關。
因偵查方向常由檢察官決定,陳述與態度應準備好送到檢察官眼前的書面,而非只跟現場警察周旋。
依警察法第10條,人民得依法訴請行政救濟,循訴願、行政訴訟途徑。
一般警察單軌受警察體系指揮,刑事警察辦案時雙軌,兼受檢察官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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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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