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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實習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般實習之期間、方式規定如下: 一、本科學生:實習期間二個月,分二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實習基層勤 (業) 務,於第二學年結束後之暑假實施完畢;第二階段實習基層主管勤 (業) 務,於第三學年結束後之暑假實施完畢。但各學系得於第四學年實施第三階段專業實習,其期間由本校報請內政部准後定之。二、二年制技術系學生:實習期間一個月,實習基層主管勤 (業) 務,於第一學年結束後之暑假實施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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