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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實習辦法

  • 異動日期:91 年 01 月 29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本辦法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中央警察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 學生之實習,分為一般實習及專案實習兩種方式。

一般實習之期間、方式規定如下: 一、本科學生:實習期間二個月,分二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實習基層勤 (業) 務,於第二學年結束後之暑假實施完畢;第二階段實習基層主管勤 (業) 務,於第三學年結束後之暑假實施完畢。但各學系得於第四學年實施第三階段專業實習,其期間由本校報請內政部准後定之。二、二年制技術系學生:實習期間一個月,實習基層主管勤 (業) 務,於第一學年結束後之暑假實施完畢。

專案實習得於下列時機實施: 一、發生重大治安事故時。 二、發生重大災害時。 三、其他與警察教育相關之重要事項。 前項專案實習均配合警察機關以協勤方式行之。

一般實習,由本校協調實習機關組成實習指導委員會指導之。 實習指導委員會因工作需要,得設實習執行小組遴派適當人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協調實習機關商訂細部實習計畫,並督導考查學生實習成績。 前項實習計畫報請內政部備查。 學生實習應寫作實習作業,其格式由本校另定之。

學生實習期間,協助實習機關執行勤務,實習機關得視需要發給差旅費或誤餐費。

其因公傷亡者,應予給卹。 前項給卹,由內政部另定之。

學生實習時應服從實習機關主官 (管) 之命令,並接受其指導。

學生一般實習結束後,實習指導老師應於三週內評定學生成績,並提出檢討報告,送實習指導委員審

實習成績未滿五十分者,應令退學;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得再實習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